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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屋小秘訣  

  「房屋」對一般人而言,是人生中最大的資產,大半輩子忙碌的工作、努力的積蓄,就是希望擁有一個屬於自己的「家」,所以買屋、賣屋可說是一生中最大的資產交易,然而在交易過程中,一連串繁瑣的流程往往會伴隨潛在交易風險,一不注意就白費掉一般人大半輩子的努力。

  以下列舉消費者在買屋及賣屋時可能產生之風險及其應注意事項,在從事買、賣屋時,得以確保多項權益,並將可能產生風險之機會降至最低。

 
買屋可以從預售屋及中古屋兩種不同的產品面來切入瞭解:

一、預售屋

  目前新推出的建案,約七成左右是採預售的方式推出,而購買一間看不到現況的房子,消費者只能利用想像或建商所提供之樣品屋作為參考,因此在購買預售屋時,仔細衡量建商的商譽、銷售人員的態度及合約內容完整性,是首重之要務。

(一)不實廣告風險

  大部分建案的文宣廣告都穿插電腦虛擬圖片,以塑造高雅、高格局的印象,甚至強調優良飯店式管理、全功能休閒設施等,待交屋時,才發現這一切並非如當初廣告所言,理性的消費者該如何保護自己?事實上,建商委託賣屋的銷售人員,為達銷售目的而「蓄意欺騙」,或是作出對於顧客無法兌現之承諾,如經法院認定銷售人員有詐騙之故意時,受騙的民眾可在發現事實之後的一年內,依據民法第92條的規定,向法院提出撤銷買賣契約之訴。

(二) 面積風險

  如果成屋後的實際面積與當初合約上的面積不符,這時就必須要援用合約「有關房屋面積誤差及價款找補」內容。在合理的誤差以內(通常為百分之一)買賣雙方得互不找補,但超過一定誤差後就需找補,不過買方則只須補至一定百分比(通常對超過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找補),因此,只要合約上有明文約定雙方合理找補權利義務,顧客即可放心訂約。

(三) 施工品質風險

  依據消基會的統計,施工品質不良是引發買賣糾紛最大之原因,其將會對未來居住的品質與安全產生威脅,因此選擇一個優良且信譽卓著的建商是絕對必要的,通常只要符合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投資業申請識別標誌辦法」的建商都有識別標誌,消費者不妨可依據標章做最好的選擇。

(四) 付款風險

  通常預售屋的施工期長達一至二年,而消費者在工程期間依約繳交工程期款項,但在如此長的一段期間中,常發生房子蓋到一半時,建商就因財務周轉不靈而宣布倒閉,這時消費者之前付的款項,猶如石沉大海,若有此顧忌時,則可由建商與銀行合作推出之「預售屋信託」來保障,所謂的預售屋信託,係指預售屋顧客繳納之所有價金,均存在銀行特定的專戶,在建案完工過戶之前建商無法動用;若建商出現狀況而建案停工,顧客還是可以全額取回,透過這種價金履約保證的方式,可讓交易風險降至最低。

二、中古屋

  一般而言,中古屋的價位都較預售屋或新成屋低,屋齡愈久、區域位置愈差,價格差異更大。但對於購買能力較低的購屋者而言,中古屋可能是最好的選擇,重新裝潢後,仍然有和新屋一樣的格局。

  中古屋因具有一定之屋齡,故在屋況、結構及產權等方面,擁有相對較高之風險,如果買賣是透過房屋仲介公司,將可對交易安全提供一定程度之保障,但若是自行交易,消費者就更須瞭解購買中古屋可能會產生的風險。

(一)房屋結構風險

  • 外觀及結構:因為當初的施工品質及建材均已不可考,僅能從外觀上來判斷,因此在購買中古屋時,一定要利用白天仔細檢視不動產外觀及結構。

  • 海砂屋及輻射屋:為避免買到海砂屋及輻射屋,買方可要求屋主或仲介公司出具檢驗報告。

  • 凶宅:購買之房屋是否為凶宅,則可向當地的派出所或是鄰居查詢。

  • 漏水:漏水是最難辨識的,最好在簽約前的大雨過後看屋,或是從屋角或牆壁接縫處查看是否有水漬的痕跡,部分仲介也會針對漏水部分提出免費保固期間。

(二)付款風險

  買屋過程中,或許消費者心中會有「萬一賣方拿了我的自備款卻不屢約,怎麼辦?」的疑慮,這問題確也頻於交易中發生,因此為顧及消費者權益,部分仲介會與銀行合作承辦「成屋履約保證」業務,以作為履約價金之保障。所謂的成屋履約保證,係指買方所繳付的所有款項均先存入銀行之保證專戶中,並由銀行開立履約保證書給買賣雙方,銀行除保管買賣價金外並會控管未來價金之出入,以保障買賣雙方。

(三)抵押權風險

  假設賣方之前已辦理抵押權設定並向銀行借款,如果當房屋過戶到買方的名下時,仍未清償並辦理抵押權塗銷,此時該筆債務若產生延滯償還時,銀行還是可以隨時拍賣該筆不動產,而影響買方的權益。為了要避免此項風險,建議應由最新之土地及建物謄本來檢視是否仍有相關設定或其他登記之事項,並請代辦之代書處理為宜。

(四)租賃風險

  • 無租賃契約:若原賣方房屋已出租予他人使用,卻未簽立租賃契約,或是租約到期未續約,都是屬於不定期租賃或無償使用的行為,在法律上來說因無法規範承租方應於何時搬遷,解決方式最好是要求在清空房屋後再行交屋付款,以減少糾紛的發生。

  • 有租賃契約: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修正後,凡是在契約中未訂期限、或租約逾五年但未經公證者,其「買賣契約」效力優於「租賃契約」,即打破原有「買賣不破租賃」之意義,買方可依法請求承租人搬家,但萬一承租人執意不搬,買方仍須經繁複的「法律訴訟程序」,才能依法強制驅離原承租人,因此,建議購屋人則最好請屋主在買賣契約中,加註「無條件保障排除租賃的義務」,才能防範此類問題風險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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