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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發行禮券時可選擇以「交付信託」提供消費者保障,本行規劃委託人及受益人皆為發行禮券業者之自益信託,本行為受託人,由委託人將禮券發行金額轉入信託專戶,由受託人保管,並在信託期滿時將剩餘之信託財產移轉予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