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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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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

為營造有利青年創業環境,促進創業精神,創造經濟發展,協助臺北市青年取得創業經營所需之資金以實踐企業社會責任。

適用對象

  • 年齡為成年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且設籍臺北市一年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
  • 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達二十小時以上。
  • 經營事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 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在臺北市辦有稅籍登記未滿五年者。
    •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公司、商業及有限合夥,依法完成登記未滿五年且登記地址須位於臺北市者。

貸款方案

貸款額度:

  • 最高200萬元,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
  • 但申請時起前二年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其貸放額度得提高至400萬元:
    • 獲政府各項政策性貸款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且依約定連續攤還貸款達18個月以上。
    • 獲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公告之政府相關創新獎項或政府相關補助。
    • 平均年營業額達500萬元以上者。

保證成數、貸款費用及保證人:

  • 借款人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成數為9成5,保證手續費依信保基金規定辦理。
  • 逐案收取徵信查詢規費300元。
  • 得視申請案情況徵提具資力之保證人,上述保證人指連帶保證人。

貸款利率: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 0.555% 機動計息,本項貸款期間利息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以下簡稱產業局) 全額補貼。

貸款期間:貸款期間最長 5 年,含寬限期最長 3年。

停止利息補貼說明:

  • 借款人經營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產業局及本行,產業局應停止利息補貼並通知借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該停止補貼後之利息,由借款人負擔,即借款人應向本行給付自事實發生日起至本借款清償完畢日之利息。
    • 停業、歇業、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 。
    • 登記地址遷離臺北市。
    • 變更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
    • 未按月攤還貸款本金。
    • 貸放後,經與本行協議延長期限或償還方式。
    • 借款人提前償還本借款 (提前償還部分不予核計利息補貼)。
    • 其他違反「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相關規定之情事。
  • 前項第1至第3項停止利息補貼之情形消滅後,產業局得依借款人之申請繼續補貼利息。但借款人未依規定通知產業局時,產業局得不予繼續補貼。

總費用年百分率

    總費用年百分率:2.30%。貸款金額:50 萬。貸款期間:5 年。貸款年利率:現行貸款利率為 2.275%機動計息。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 0.555 % 機動計息。信用查詢費:300 元。

    • 本廣告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貸款條件,仍以本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顧客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貸款產品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
    • 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貸款利率。
    • 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2024年3月27日。
    • 本行保有徵提文件、專案內容變更及核貸與否之權利。
    • 本行未與任何代辦或行銷公司合作辦理貸款事宜,敬請您留意,以免損害自身權益。
    • 不得以非法且未經銀行同意連結本網站做為網路行銷。

申請流程

申請青年創業融資貸款120萬元以下:

Step1 產業局收件

申請人檢附文件向產業局提出申請。

Step2 銀行實地訪查

產業局通知本行進行實地訪查,並進行後續提供初審條件及審查意見。

Step3 產業局審查

產業局進行評估,通過後核發「貸款核定通知書」。

Step4 銀行簽約

本行將依產業局「貸款核定通知書」進行相關作業。

Step5 撥貸

完成簽約作業後,由本行進行撥貸,完成申請流程。

申請青年創業融資貸款120萬元以上:

Step1 產業局收件

申請人檢附文件向產業局提出申請。

Step2 產業局/銀行
實地訪查

產業局通知本行共同進行實地訪查,並進行後續提供初審條件及審查意見。

Step3 產業局審查

產業局召開審查會議進行評估,通過後核發「貸款核定通知書」。

Step4 銀行簽約

本行將依產業局「貸款核定通知書」進行相關作業。

Step5 撥貸

完成簽約作業後,由本行進行撥貸,完成申請流程。

準備文件

  • 臺北市政府徵提之顧客文件
    • 申貸金額120萬以上者,提供創業貸款申請書、計畫書及切結書;申貸金額120萬(含)以下者,提供創業貸款申請書及切結書
    • 借保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借款人之戶口名簿或近一個月申請戶籍謄本
    • 借保戶之在職證明或財力證明文件
    • 借款人及其配偶與其經營事業之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查詢處理授權書
    • 所創事業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 獨資、企業社:政府函、商業登記抄本
      •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政府函、核准設立之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公司變更設立登記表
      • 其他:政府函、稅籍編配表
    • 三年內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結業證明文件
  • 本行徵提之文件

※ 臺北市政府另有「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詳情可見臺北市政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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