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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平安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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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外出安心有保障

玉山卡友最高享5,000萬旅遊平安險
玉山卡友最高享1,000萬海外全程旅遊平安險
本保險內容有效期間至 2024年6月30日止

服務內容

本行信用卡綜合保險承保公司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總公司地址:臺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130 號 9 樓
  • 官網:https://www.tmnewa.com.tw
  • 理賠 / 保單諮詢專線:
  • (1) 週一至週五 8:30 ~ 17:30:(02) 8772-7777 轉 3775

    免付費專線:0800-068-458

    (例假日除外)

    (2) 非上班時間及例假日:0800-050-119

  • 傳真: (02) 8772-0010

重要提醒

  • 理賠事項及相關所需文件將由新安東京海上產險說明並以保險公司最終判斷為主,若有理賠或保單內容疑慮請洽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理賠 / 保單諮詢專線詢問
  •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之事故或損失,屬於保單除外不保事項,不在信用卡旅遊平安險 / 不便險承保範圍內 ( 若民眾癱瘓機場屬於民眾騷擾 ) 。詳細不保事項請見承保範圍或保單條款。
  •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若行程已出發,於國外機場,因班機取消滯留超過4個小時以上,在滯留地所生之膳食、住宿或住宿地點往返機場之車資費用,憑收據正本,則可申請理賠,但尚未出發行程及自行提前返回所生之費用非保單承保範圍。
  • 詳細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

使用說明

凡使用本行信用卡為下列承保對象支付旅途中全額公共運輸工具費用,或參加旅行團時刷卡支付80%以上之團費,依不同卡別享旅遊平安險保障。 ( 不包括使用悠遊卡功能之支付 )

  • 「團費」是指由旅行社代收轉付被保險人整趟旅程所需之全部費用,且需含全額公共運輸工具費用。
  • 「支付」是指被保險人使用承保信用卡向交通運輸業者或旅行社,以信用授權刷卡付款之交易,但不包含儲值支付、資金移轉等交易方式。
  • 「優惠票價」: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若為贈送票或抽獎中獎以無償方式獲得之票證,不享有信用卡旅遊平安險保障。
  • 機票或團費刷退後則無法享有保險保障。若您所購買之機票有不可更改行程之限制,如遇有班機延誤或取消之情形時,航空公司僅能為您辦理退票事宜,此將導致信用卡保險無法申請理賠。
  • 理賠方式憑單據正本實支實付。

承保對象
( 被保險人 )

  • 持卡人本人。
  • 持卡人之配偶及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
  • ※ 須於出發前承保對象支付參加旅行社之旅遊行程80%以上團費,或支付非參加旅行社之旅遊行程而於出發前已確認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

承保範圍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遊平安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參加旅行社之旅遊行程而以本行信用卡於出發前支付80%以上團費,或非參加旅行社之旅遊行程而以本行信用卡支付於出發前已確認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於保障期間內,因於下列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殘廢或死亡者,保險公司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 「公共運輸工具」是指以提供旅客運送服務為目的之公共運輸且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行駛於固定航、路線之商用客機或水、陸上公共交通工具。但具有下列特性者,均非本保險契約所稱之公共運輸工具:
  • ( 1 ) 供遊覽之用而非經常性載運旅客之用者:如麗星郵輪、遊覽車、觀光景點專用之交通工具等。

    ( 2 ) 限於特定或可得特定之團體或個人搭乘者:如總統包機、軍機等。

    ( 3 ) 使用信用卡單獨支付費用搭乘之大眾捷運系統、公共汽車 ( 包含市區公車及客運 ) 及纜車。

  • 被保險人搭乘商用飛機時:
  • ( 1 ) 於飛機原訂起飛前5小時或實際起飛前5小時,搭乘汽車 ( 不包括機器腳踏車或其他類似之交通工具 ) 前往機場期間。

    ( 2 ) 於機場內等候搭機期間。

    ( 3 ) 搭乘及上下商用飛機期間。

    ( 4 ) 於飛機抵達機場後5小時內,搭乘汽車 ( 不包括機器腳踏車或其他類似之交通工具 ) 離開機場期間。

  • 被保險人搭乘前款以外之「公共運輸工具」時,限於搭乘及上下該「公共運輸工具」之期間。前項被保險人所使用之公共運輸工具票證,若是公共運送業者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以及航空里程數、紅利點數等折抵機票票價,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及該機票票面價額之30%者,對於被保險人因使用該機票而遭遇之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 本條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承保範圍內所稱意外事故,僅限交通意外事故,非屬交通意外事故所致之殘廢或死亡,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之內。
  • 「商用客機」是指領有航空器營運及註冊國相關單位核准其經營航空交通運輸業務之證明、執照或相關許可之航空公司,依據其出版之航行於固定機場間之時刻表及價目表,提供載運不特定大眾或團體搭乘之航空公共運輸工具,亦包含加班機,或班機座位之一部或全部係由旅行社承包,但開放予不特定大眾或團體搭乘之班機。
  • 被保險人於死亡當地實際發生必要且合理之購買棺木或火葬費用及最經濟合理之運送遺體或骨灰返回啟程地之費用,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30,000元整。
  • 依據保險法第135條準用第107條之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另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訂立之人身傷害(意外)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且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一半。另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時,其失能保險金給付以失能等級與給付金額表比例給付,最高以新台幣貳百萬元為限。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遊平安險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參加旅行社之旅遊行程而以本行信用卡於出發前支付80%以上團費,或非參加旅行社之旅遊行程而以本行信用卡支付於出發前已確認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於下列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保險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最高新臺幣10萬元整;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保險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70%給付。但超過180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搭乘商用飛機時:
  • (1) 於飛機原訂起飛前5小時或實際起飛前5小時,搭乘汽車 ( 不包括機器腳踏車或其他類似之交通工具 ) 前往機場期間。

    (2) 於機場內等候搭機期間。

    (3) 搭乘及上下商用飛機期間。

    (4) 於飛機抵達機場後5小時內,搭乘汽車 ( 不包括機器腳踏車或其他類似之交通工具 ) 離開機場期間。

  • 被保險人搭乘前款以外之「公共運輸工具」時,限於搭乘及上下該「公共運輸工具」之期間。
  • 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新臺幣10萬元整。
  •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承保範圍內所稱意外事故,僅限交通意外事故,非屬交通意外事故所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者,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之內。
  •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不包含:海外緊急救援服務 ( 簡稱國際SOS ) ,例如:緊急醫療轉送,代轉住院醫療費用及保證金…等。
全程旅遊平安險 ( 30日為限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參加旅行社之旅遊行程而以本行信用卡於出發前支付80%以上團費,或非參加旅行社之旅遊行程而以本行信用卡支付於出發前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於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期間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者,保險公司依本契約之承保明細表所載之各卡別保障內容約定給付保險金。

  • 保障期間以使用該來回票證期間內為限,被保險人如非使用原購之回程票證返回原出發地,則保障期間於被保險人實際返抵原出發地時終止。各信用卡別之保障期間以承保明細表所載之期間為準,但在中華民國境外期間累計旅遊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0天。
  • 被保險人所使用之公共運輸工具票證,若是公共運送業者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及該機票票面價額之30%者,對於被保險人因使用該機票而遭遇之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 對於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若保險公司已依信用卡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賠付保險金時,信用卡全程旅行平安保險即不再另行賠付。
  • 依據保險法第135條準用第107條之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另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訂立之人身傷害(意外)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且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一半。另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時,其失能保險金給付以失能等級與給付金額表比例給付,最高以新台幣貳百萬元為限。
全程旅遊平安險傷害醫療保險 ( 30日為限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參加旅行社之旅遊行程而以本行信用卡於出發前支付80%以上團費,或非參加旅行社之旅遊行程而以本行信用卡支付於出發前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於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保險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保險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70%給付。但超過180日繼續治療者,被保險人若能證明該次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同一次傷害之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之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各信用卡別之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及保障期間以承保明細表所載之金額及期間為準。
  • 保障期間以使用該來回票證期間內為限,被保險人如非使用原購之回程票證返回原出發地,則保障期間於被保險人實際返抵原出發地時終止。但在中華民國境外期間累計旅遊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0天。
  • 公共運輸工具票證,若是公共運送業者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及該票證票面價額之30%者,對於被保險人因使用該票證而遭遇之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 對於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信用卡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及信用卡全程旅行平安保險僅能擇優賠付。
信用卡旅遊不便險

旅遊不便險-班機延誤 ( 4小時以上 ) 實支實付補償申請 ( 無定額給付 )

  • 被保險人於國外機場或轉機失接地或搭乘本國離島航班返回戶籍地或出發地時,於保障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須支付之班機延誤費用,保險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
  • (1) 被保險人於預定起飛地或預定轉機地之搭乘飛機班次延誤起飛達4小時以上者。

    (2) 被保險人於預定起飛地或預定轉機地之搭乘飛機班次被取消,於4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

    (3) 被保險人於預定起飛地或預定轉機地之搭乘飛機班次座位因超額訂位而被取消,於4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

    (4) 被保險人於預定轉機地之轉接班機因前班班機延誤而致失接,於4小時之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接者。

  • 前項所稱「班機延誤費用」,是指因班機延誤期間滯留於延誤起飛地機場所生之下列費用:
  • (1) 必要之膳食、住宿費用。

    (2) 來往於機場及滯留地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

    (3) 因班機延誤而須住宿,且被保險人行李已交寄而須購買之日用必需品費用。

    (4) 國際電話費。

  • 被保險人的預定行程若是一接續性的行程,雖該行程發生一次以上之班機延誤事故,保險公司對於因此所生之班機延誤費用,仍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每人每次事故保險金額」為限。
  • 保險期間內每位被保險人國內旅遊 ( 含離島及本島 ) 總申請次數 ( 合併所有玉山銀行信用卡 ) 上限為3次且國內膳食費用最高以新台幣2,000元每餐 / 每人為限;國外旅遊則無申請次數限制。
  • 定起飛之班機已於表定時間起飛後,因天候因素或其他意外事故導致迫降或轉降其他機場時,則非屬信用卡保險所定之班機延誤或取消。
  • 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額計算區間是以該特定延誤班機表定起飛時間起至航空公司安排之最快改搭班機表定起飛時間止;起飛時間前所生之費用不在給付範圍內。
  • 相關延誤費用之補償僅限班機預定起飛地機場或預定轉機地所生之消費。
  • 必要之膳食費用最高以新臺幣2,000元每餐 / 每人為限;煙、酒、水果禮盒、糖果糕餅禮盒、餐券類費用,不在補償給付範圍。
  • 膳食費與住宿費用須有必要性,如房間升等、預定非供現在使用的房間、宴客等,則不在理賠範圍內。
  • 交通費用限於來往於機場及住宿地點之間,若前往用餐地點或任何第三地所衍生之交通費用 ( 例如:機場間的移動費用 ) 則非屬理賠範圍內;計程車收據應註明上車起點與下車終點。
  • 離島航班申請費用項目不包含日用品、衣物。
  • 國際航班因延誤且有住宿時,申請項目若包含日用必需品費用,須檢附行李交寄證明 ( 例如:行李牌或航空公司證明文件 ) 。
  • 日用必需品係指內睡衣等必要衣著鞋襪、個人基礎盥洗用具 ( 洗面乳、洗髮精、沐浴乳、牙膏、刷、乳液、刮鬍刀;但菁華液、眼霜、面膜、化 / 卸妝用品、造型用品、電動刮鬍刀、電動牙刷、藥品等則不在理賠範圍 ) 及女性生理用品。

旅遊不便險-行李延誤 ( 6~24小時 ) 實支實付補償申請 ( 無定額給付 )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於飛機抵達國外目的地機場6小時後仍未送達者,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之費用,保險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行李延誤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24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

旅遊不便險-行李遺失

  •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於飛機抵達國外目的地機場時遺失,或於飛機抵達國外目的地機場24小時後仍未送達者,亦在承保範圍內。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費用,保險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行李遺失購物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120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
  • 保險公司若已依前條約定給付行李延誤保險金者,則保險公司依前項約定所負之理賠責任以行李遺失保險金扣除已給付之行李延誤保險金之餘額為限。
  • 行李通知、送達您指定地點後 ( 第三人簽收亦同 ) 再行購買之物品非屬理賠範圍內;尚未發現行李遺失或延誤前所生之費用亦非屬理賠範圍內。
  • 日用必需品係指內睡衣等必要衣著鞋襪、個人基礎盥洗用具 ( 洗面乳、洗髮精、沐浴乳、牙膏、刷、乳液、刮鬍刀;但菁華液、眼霜、面膜、化 / 卸妝用品、造型用品、電動刮鬍刀、電動牙刷、藥品等則不在理賠範圍 ) 及女性生理用品。
  • 請保留行李簽收單或航空公司、運送公司所出具之送達時間證明。
  • 返回台灣班機所生之行李延誤 / 遺失費用非理賠範圍。

旅行文件重置實支實付補償申請 ( 無定額給付 )

實支實付每人以新臺幣5,000元為限。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從事國外旅行時,其護照、簽證或出入旅行地之通行證明文件等 ( 不含機票、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現金 ) 因毀損滅失,或遭強盜、搶奪、竊盜而遺失所生之文件重置費用,及其被留滯於旅行當地所生之必要住宿、餐飲及交通費用,保險公司於「旅行文件重置及留滯必要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之責。被保險人應於發現前項損失後24小時內向海關、警察機關、交通運送機構或旅行當地之主管機關報案。若未於約定時間內報案者,保險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共同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事故或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1. 恐怖主義、戰爭、類似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或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所致者。

2.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3. 被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沒收、扣留、徵收或銷毀者。

4.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5.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6. 出發或機場報到前已確認之班機取消延誤。

7.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者。

8. 對於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者。

9. 「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是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特別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1.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 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3.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4. 被保險人受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之影響。

5. 戰爭、類似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或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6. 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7. 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或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者不在此限。

8.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汽艇、水上摩托車、雪上摩托車等類似的乘用工具表演或競賽。

信用卡全球購物保障保險

以本行信用卡『世界卡、無限卡、鑽石卡、商務卡、雙幣卡、雙北市牙醫師公會會員卡、公務人員國民旅遊 ( 鈦金 / 御璽 / 晶緻 / 白金 ) 卡、其它鈦金卡、御璽卡、晶緻卡、白金卡之正、附卡持卡人 ( 以下簡稱持卡人 ) 』支付所購買物品之全部價款,若該物品於保障期間內發生強盜、搶奪、竊盜致受有損失,保險公司於扣除自負額後,得在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限度內,選擇以重置或修復方式賠付之。但前開強盜、搶奪、竊盜係發生於簽帳日起30日後者,保險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前項所承保之購買物品以動產為限,但不包含下列物品:

1. 消耗品及易腐壞物品。所稱之「消耗品」,是指於一般正常使用期間內會被使用殆盡,不留殘體或殘值之產品;或雖仍有殘體或殘值,然已無法發揮該產品之正常功能者。

2. 機動車輛、摩托車、水上航行器、飛機或其馬達、設備及零件 ( 包含專供於其上使用之通訊設備 ) 。

3. 為商業用途或企業營運而購置之物品。

4. 金塊、稀有或貴重錢幣,及未加工成飾品之寶石。

5. 現金、鈔票、票據、郵票、有價證券、門票、交通票證或任何種類之票券。

6. 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或提款之塑膠卡片。

7. 金銀珠寶、骨董、藝術品。

8. 植物或動物。

9. 數位貨幣、虛擬貨幣、虛擬商品。

實際保險內容、除外不保事項及其他未盡事宜,詳見 保單條款保險證

理賠程序

旅遊平安險理賠程序
  • 保險事故之通知
  •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10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傷害程度,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1) 理賠申請書。

    (2) 被保險人之刷卡記錄,以證明其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80%以上團費以承保信用卡支付及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影本。

    (3) 交通運輸工具票根及訂位記錄證明影本。

    (4) 出入境證明影本。

    (5) 請求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另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及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但必要時,保險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6) 請求殘廢保險金者,另具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保險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7) 請求移靈費用保險金者,另具移靈費用之相關單據正本。

    (8) 請求醫療保險金者,應另提供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9) 受益人的身份證明影本。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保險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

    (10) 申請持卡人配偶或子女之身故、殘廢、喪葬費用或移靈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旅遊不便險理賠程序
  • 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的申領,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60天內檢具下列文件:
  • ( 1 ) 理賠申請書。

    ( 2 ) 被保險人之刷卡記錄,以證明其商用客機全部票款或80%以上團費以承保信用卡支付。

    ( 3 ) 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影本及團費明細。

    ( 4 ) 登機證或機票。

    ※ 國內離島航班應檢具原延誤航班與最後實際搭乘航班之機票 / 登機證,且兩張機票 / 登機證應屬同一機票號碼。

    ( 5 ) 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支出班機延誤費用之單據明細正本。

    ( 6 ) 航空公司所開具之班機延誤 / 失接 / 登機被拒之班機延誤證明正本。

    ( 7 ) 倘係申請失接之「班機延誤費用」,請說明本欲轉接之班機時間、及轉機前往地點及延誤時數。

    ( 8 ) 申請持卡人配偶或子女之班機延誤費用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行李延誤費用或遺失購物保險金的申領,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60天內檢具下列文件:
  • ( 1 ) 理賠申請書。

    ( 2 ) 被保險人之刷卡記錄,以證明其商用客機全部票款或80%以上團費以承保信用卡支付及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影本。

    ( 3 ) 登機證、機票及行李牌正本。

    ( 4 ) 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支出行李延誤或遺失費用之單據明細正本。

    ( 5 ) 事故發生當時航空公司或機場所開具之行李延誤或遺失證明文件正本及領回延誤行李之證明文件正本。

    ( 6 ) 申請持卡人配偶或子女之行李延誤或遺失費用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旅行文件重置及留滯必要費用保險金的申領,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60天內檢具下列文件:
  • ( 1 ) 理賠申請書。

    ( 2 ) 被保險人之刷卡記錄,以證明其商用客機全部票款或80%※以上團費以承保信用卡支付及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影本。

    ( 3 ) 登機證及機票正本。

    ( 4 ) 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支出旅行文件重置費用之單據明細正本。

    ( 5 ) 重置後之旅行文件影本。

    ( 6 ) 被保險人向當地海關、警察機關、交通運送機構或其他機關報案之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

    ( 7 ) 申請持卡人配偶或子女之旅行文件重置費用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全球購物保障理賠程序
  • 被保險人於所購買物品受有損失時,應盡其注意義務以保全、取回該物品,並應於該物品遭受強盜、搶奪、竊盜後36小時內報請警察機關處理,未於約定時間內報案者,保險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 被保險人得於所購買物品受有損失後30日內,檢具下列文件申領保險金:
  • ( 1 ) 理賠申請書。

    ( 2 ) 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購買物品之月結單影本或簽帳單影本。 ( 需有授權號碼 )

    ( 3 ) 所購買物品之費用單據正本。

    ( 4 ) 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

其他未盡事宜,詳見 保單條款保險證

各卡別服務總覽

世界卡
無限卡
世界之極卡
鑽石卡

最高保險金額 ( 單位:新臺幣元 ) :

  •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遊平安險:5,000萬元
  •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遊平安險傷害醫療保險金 ( 實支實付 ) :10萬元
  • 全程旅遊平安險 ( 保險期間30日為限 ) :海外1,000萬元
  • 全程旅遊平安險傷害醫療保險 ( 實支實付,保險期間30日為限 ) :海外100萬元

 

信用卡旅遊不便險 (下列金額為各項理賠上限且採實支實付補償,無定額給付)

國內旅行 ( 含離島及本島 ) 總申請次數上限為3次;國外旅遊則無申請次數限制

  • 班機延誤費用 ( 4小時以上 ) :20,000元 ( 與家屬合計40,000元 )
  • 行李延誤費用 ( 6~24小時 ) :20,000元 ( 與家屬合計40,000元 )
  • 行李遺失購物費用 ( 24小時以上 ) :30,000元 ( 與家屬合計60,000元 ) 公務人員國旅卡普卡以20,000元為限 ( 與家屬合計40,000元 )
  • 旅遊文件重置及留滯必要費用: 5,000元/人
  • 劫機補償:5,000元/日
  • 行程縮短及取消:無

 

信用卡全球購物保障保險:

  • 全球購物保障:
  • ( 1 ) 每一項物品最高 ( 同組或同套均視為同一物品 ) :10萬元

    ( 2 ) 每一次事故最高:20萬元

    ( 3 ) 每一事故須自行負擔50%之自負額,且自負額不得低於500元

    ( 4 ) 保險期間內每卡最高賠償金額:20萬元


註:世界之極卡-本行現有僅發行玉山星宇航空世界之極卡


商務卡
雙幣卡
雙北市牙醫師公會會員卡

最高保險金額 ( 單位:新臺幣元 ) :

  •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遊平安險:3,000萬元
  •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遊平安險傷害醫療保險金 ( 實支實付 ) :10萬元
  • 全程旅遊平安險 ( 保險期間30日為限 ) :海外1,000萬元
  • 全程旅遊平安險傷害醫療保險 ( 實支實付,保險期間30日為限 ) :海外100萬元

 

信用卡旅遊不便險 (下列金額為各項理賠上限且採實支實付補償,無定額給付)

國內旅行 ( 含離島及本島 ) 總申請次數上限為3次;國外旅遊則無申請次數限制

  • 班機延誤費用 ( 4小時以上 ) :20,000元 ( 與家屬合計40,000元 )
  • 行李延誤費用 ( 6~24小時 ) :20,000元 ( 與家屬合計40,000元 )
  • 行李遺失購物費用 ( 24小時以上 ) :30,000元 ( 與家屬合計60,000元 ) 公務人員國旅卡普卡以20,000元為限 ( 與家屬合計40,000元 )
  • 旅遊文件重置及留滯必要費用: 5,000元/人
  • 劫機補償:5,000元/日
  • 行程縮短及取消:無

 

信用卡全球購物保障保險:

  • 全球購物保障:
  • ( 1 ) 每一項物品最高 ( 同組或同套均視為同一物品 ) :10萬元

    ( 2 ) 每一次事故最高:20萬元

    ( 3 ) 每一事故須自行負擔50%之自負額,且自負額不得低於500元

    ( 4 ) 保險期間內每卡最高賠償金額:20萬元


註:商務卡包含玉山星宇航空商務鈦金卡、雙幣卡不包含玉山熊本熊卡。

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
( 鈦金 / 御璽 / 晶緻 / 白金 )

最高保險金額 ( 單位:新臺幣元 ) :

  •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遊平安險:3,000萬元
  •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遊平安險傷害醫療保險金 ( 實支實付 ):10萬元
  • 全程旅遊平安險 ( 保險期間30日為限 ) :海內外200萬元
  • 全程旅遊平安險傷害醫療保險 ( 實支實付,保險期間30日為限 ) :海內外20萬元

 

信用卡旅遊不便險 (下列金額為各項理賠上限且採實支實付補償,無定額給付)

國內旅行 ( 含離島及本島 ) 總申請次數上限為3次;國外旅遊則無申請次數限制

  • 班機延誤費用 ( 4小時以上 ) :10,000元 ( 與家屬合計20,000元 )
  • 行李延誤費用 ( 6~24小時 ) :10,000元 ( 與家屬合計20,000元 )
  • 行李遺失購物費用 ( 24小時以上 ) :30,000元 ( 與家屬合計60,000元 ) 公務人員國旅卡普卡以20,000元為限 ( 與家屬合計40,000元 )
  • 旅遊文件重置及留滯必要費用: 5,000元/人
  • 劫機補償:5,000元/日
  • 行程縮短及取消:無

 

信用卡全球購物保障保險:

  • 全球購物保障:
  • ( 1 ) 每一項物品最高 ( 同組或同套均視為同一物品 ) :10萬元

    ( 2 ) 每一次事故最高:20萬元

    ( 3 ) 每一事故須自行負擔50%之自負額,且自負額不得低於500元

    ( 4 ) 保險期間內每卡最高賠償金額:20萬元

鈦金卡
御璽卡
晶緻卡
白金卡

最高保險金額 ( 單位:新臺幣元 ) :

  •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遊平安險:2,000萬元
  •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遊平安險傷害醫療保險金 ( 實支實付 ) :10萬元
  • 全程旅遊平安險 ( 保險期間30日為限 ) :無
  • 全程旅遊平安險傷害醫療保險 ( 實支實付,保險期間30日為限 ) :無

 

信用卡旅遊不便險 (下列金額為各項理賠上限且採實支實付補償,無定額給付)

國內旅行 ( 含離島及本島 ) 總申請次數上限為3次;國外旅遊則無申請次數限制

  • 班機延誤費用 ( 4小時以上 ) :10,000元 ( 與家屬合計20,000元 )
  • 行李延誤費用 ( 6~24小時 ) :10,000元 ( 與家屬合計20,000元 )
  • 行李遺失購物費用 ( 24小時以上 ) :30,000元 ( 與家屬合計60,000元 ) 公務人員國旅卡普卡以20,000元為限 ( 與家屬合計40,000元 )
  • 旅遊文件重置及留滯必要費用: 5,000元/人
  • 劫機補償:5,000元/日
  • 行程縮短及取消:無

 

信用卡全球購物保障保險:

  • 全球購物保障:
  • ( 1 ) 每一項物品最高 ( 同組或同套均視為同一物品 ) :10萬元

    ( 2 ) 每一次事故最高:20萬元

    ( 3 ) 每一事故須自行負擔50%之自負額,且自負額不得低於500元

    ( 4 ) 保險期間內每卡最高賠償金額:20萬元


註:晶緻卡包含玉山熊本熊卡。

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
( 金卡 / 普卡 )

最高保險金額 ( 單位:新臺幣元 ) :

  •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遊平安險:1,500萬元
  •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遊平安險傷害醫療保險金 ( 實支實付 ) :10萬元
  • 全程旅遊平安險 ( 保險期間30日為限 ) :海內外100萬元
  • 全程旅遊平安險傷害醫療保險 ( 實支實付,保險期間30日為限 ) :海內外10萬元

 

信用卡旅遊不便險 (下列金額為各項理賠上限且採實支實付補償,無定額給付)

國內旅行 ( 含離島及本島 ) 總申請次數上限為3次;國外旅遊則無申請次數限制

  • 班機延誤費用 ( 4小時以上 ) :10,000元 ( 與家屬合計20,000元 )
  • 行李延誤費用 ( 6~24小時 ) :10,000元 ( 與家屬合計20,000元 )
  • 行李遺失購物費用 ( 24小時以上 ) :30,000元 ( 與家屬合計60,000元 ) 公務人員國旅卡普卡以20,000元為限 ( 與家屬合計40,000元 )
  • 旅遊文件重置及留滯必要費用: 5,000元/人
  • 劫機補償:5,000元/日
  • 行程縮短及取消:無

 

信用卡全球購物保障保險:

  • 全球購物保障:無

金卡

最高保險金額 ( 單位:新臺幣元 ) :

  •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遊平安險:1,200萬元
  •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遊平安險傷害醫療保險金 ( 實支實付 ) :10萬元
  • 全程旅遊平安險 ( 保險期間30日為限 ) :無
  • 全程旅遊平安險傷害醫療保險 ( 實支實付 ) ( 保險期間30日為限 ) :無

 

信用卡旅遊不便險 (下列金額為各項理賠上限且採實支實付補償,無定額給付)

國內旅行 ( 含離島及本島 ) 總申請次數上限為3次;國外旅遊則無申請次數限制

  • 班機延誤費用 ( 4小時以上 ) :7,000元 ( 與家屬合計14,000元 )
  • 行李延誤費用 ( 6~24小時 ) :7,000元 ( 與家屬合計14,000元 )
  • 行李遺失購物費用 ( 24小時以上 ) :20,000元 ( 與家屬合計40,000元 )
  • 旅遊文件重置及留滯必要費用: 5,000元/人
  • 劫機補償:5,000元/日
  • 行程縮短及取消:無

 

信用卡全球購物保障保險:

  • 全球購物保障:無

普卡
簽帳金融卡

最高保險金額 ( 單位:新臺幣元 ) :

  •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遊平安險:600萬元
  •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遊平安險傷害醫療保險金 ( 實支實付 ) :10萬元
  • 全程旅遊平安險 ( 保險期間30日為限 ) :無
  • 全程旅遊平安險傷害醫療保險 ( 實支實付 ) ( 保險期間30日為限 ) :無

 

信用卡旅遊不便險 (下列金額為各項理賠上限且採實支實付補償,無定額給付)

國內旅行 ( 含離島及本島 ) 總申請次數上限為3次;國外旅遊則無申請次數限制

  • 班機延誤費用 ( 4小時以上 ) :7,000元 ( 與家屬合計14,000元 )
  • 行李延誤費用 ( 6~24小時 ) :7,000元 ( 與家屬合計14,000元 )
  • 行李遺失購物費用 ( 24小時以上 ) :20,000元 ( 與家屬合計40,000元 )
  • 旅遊文件重置及留滯必要費用: 5,000元/人
  • 劫機補償:5,000元/日
  • 行程縮短及取消:無

 

信用卡全球購物保障保險:

  • 全球購物保障:無

 

理賠須知

以上各項保險內容詳見 保單條款保險證

謹慎理財 信用無價

分期零利率產品:零手續費、零總費用年百分率,循環利率:5.88%-15%(依本行電腦評等而訂,基準日:2015/9/1)預借現金手續費(依預借現金約定結付幣別區分):預借現金金額x3.5%+(新臺幣100元/3.5美元/350日圓/2.5歐元)其他相關費率依本行網站及申請書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