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何謂信託?
依信託法第 1 條所載,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
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
產之關係。
5.
有價證券信託的定義及特色?
有價證券信託是指委託人將有價證券移轉、信託登記、並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之約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定期或不定期給付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予孳息受益人,並於信託到期時,將信託財產返還登記給本金受益人(多為委託人),以達成委託人資產移轉與稅務規劃之信託目的。
6.
何謂信託借券?
委託人與受託人簽定信託契約,將所持有之股票交付信託,並約定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受託人得將股票出借,以增加固定收益。受託人不保證出借成功,需視市場需求決定成交情形。
10.
何謂基金保管機構?
指本於信託關係,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受託人,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11.
何謂全權委託保管機構?
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全權委託相關契約,保管委託投資資產及辦理相關全權委託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由顧客自行指定,顧客亦需將資產委託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管受託投資資產。
12.
為何外資(或陸資)欲進行國內投資需指定保管機構為代理人?
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7條(或「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或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應指定經金管會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擔任保管機構,辦理有關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
15.
公司應於何時辦理其發行股票之簽證?
按公司法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
16.
如欲辦理股票簽證業務,該如何辦理?
請準備歷年的核准函與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或抄錄本,營業時間電洽往來分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