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顧客您好:
為因應法令變更、強化客我權益,本行將修訂『黃金存摺開戶約定條款』,並自民國107年1月25日起生效,若您對本行修訂之條款有異議,請於生效日前通知本行,並配合本行辦理終止前開契約及賣回手續等相關事宜;倘您未於生效日前終止契約,仍繼續與本行進行黃金存摺業務往來,則視為您已同意此等條款修改。
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您撥冗閱讀如下對照表,若您有任何疑義請洽各分行理財專員。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第3條買進存入 一、 立約人得買進黃金存入,買進存入時應填 具「黃金存摺買進存入憑條」,簽蓋本帳 戶原留印鑑,並按電腦執行買進當時 貴行掛牌賣出價格繳交買進黃金價款。 二、 除定期投資/到價買進外,每次買進存入之 黃金數量最低為1公克或0.1盎司,並應以1公克或0.1盎司為單位整倍數增加。 三、 辦理買進新臺幣計價黃金存摺之黃金存入 本帳戶,立約人應以現金或開立取款憑條由立約人之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支票存款除外)內扣取價款;如以票據付款者,須俟票據交換完成且 貴行收妥款項後,始得辦理。 四、 辦理買進美元計價黃金存摺之黃金存入本 帳戶,立約人應開立取款憑條由立約人之外幣活期性存款帳戶內扣取價款。 五、 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請臺灣銀行代為保管買 進存入本帳戶之黃金。 |
第3條 買進存入 一、 立約人得買進黃金存入,買進存入時應填 具「黃金存摺買進存入憑條」,簽蓋本帳戶原留印鑑,並按電腦執行買進當時 貴行掛牌賣出價格繳交買進黃金價款。 二、 除定期投資外,每次買進存入之黃金數量 最低為1公克或0.1盎司,並應以1公克或0.1盎司為單位整倍數增加。 三、 辦理買進新臺幣計價黃金存摺之黃金存入 本帳戶,立約人應以現金或開立取款憑條由立約人之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支票存款除外)內扣取價款;如以票據付款者,須俟票據交換完成且 貴行收妥款項後,始得辦理。 四、 辦理買進美元計價黃金存摺之黃金存入本 帳戶,立約人應開立取款憑條由立約人之外幣活期性存款帳戶內扣取價款。 五、 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請臺灣銀行代為保管買 進存入本帳戶之黃金。 |
第21條 下列情況發生時, 貴行得暫停黃金存摺 之各項服務: 一、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國際黃金市場價格或 外匯市場匯率波動激烈時。 二、 立約人之交易指定帳戶,如經法院、檢察 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或經 貴行依據「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研判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 三、 依「洗錢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 辦法」、「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等規定,於申請開立本帳戶前及其後辦理之各項交易及執行定期審查作業時,得請包括但不限於立約人、立約人之法定代理人/負責人/輔助人/被授權人、法人、團體、實質受益人或對立約人、立約人之法定代理人/負責人/輔助人/被授權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提供資料與交易性質、目的、資金來源之說明;若前述提及之人拒絕提供前開必要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分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高階管理人員名單等)、不配合 貴行定期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立約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 貴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四、 立約人被認定為受「資恐防制法」指定之 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 貴行得拒絕或終止業務往來而無須另行通知立約人。 |
第21條 下列情況發生時, 貴行得暫停黃金存摺 之各項服務: 一、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國際黃金市場價格或 外匯市場匯率波動激烈時。 二、 立約人之交易指定帳戶,如經法院、檢察 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或經 貴行依據「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研判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 三、 立約人被認定為受「資恐防制法」指定制 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 貴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立約人不配合 貴行定期審視、拒絕提供實際受益人或對立約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 貴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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