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約定條款

  1. 立約人茲為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服務之使用,經與貴行協議,並經立約人攜回審閱條歀內容並充份了解後(審閱期間至少五日),同意簽訂下列條款,俾資遵守。未來如有增減服務項目或分階段提供既定項目時,悉依貴行當時之規定辦理。貴行可直接於自動化服務系統上宣傳,無須另行通知立約人,亦無須另立書面約定。

第1條 (銀行資訊)

一、 銀行名稱:玉山銀行
二、 24小時客服專線:(02)21821313
三、 網址:https://ebank.esunbank.com.tw
四、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105民生東路三段115號
五、 傳真號碼:(02)27126613
六、 銀行電子信箱:即立約人於玉山銀行官網之「訪客留言板」線上留言。
 

第2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一、 本契約係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二、 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契約。但個別契約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三、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立約人之解釋。
 

第3條 (名詞定義)

一、   「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下稱本服務):指立約人端電腦或行動裝置經由網路與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   「電子文件」:指貴行或立約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三、   「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   「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五、   「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六、   「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七、   「簡訊密碼」:指當立約人進行特定交易或申請設定時,貴行系統將自動透過簡訊發送「一次性密碼 (One Time Password;下稱OTP)」(內含交易驗證碼及交易訊息)至立約人所設定的手機門號,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性(每次傳送之交易驗證碼皆為亂數產生,且僅當次有效),有關OTP之交易機制,以貴行網站所載規定為準。
八、   「語音OTP」:指當立約人進行特定交易或申請設定時,貴行系統將自動撥打電話或其他方式以語音提供「一次性密碼」至立約人所設定的手機門號,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性(每次傳送之交易驗證碼皆為亂數產生,且僅當次有效)。
九、   「行動裝置」:係指包含但不限於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具通信及連網功能之設備。
十、   「行動應用程式」(Mobile Application;下稱APP):係指安裝於行動裝置上之應用程式。
十一、 「快速登入」:係指立約人與貴行完成行動裝置綁定並藉由簡易密碼、圖形密碼或指紋、人臉辨識等行動裝置內建驗證方式(依立約人所持有之行動裝置與系統版本適用不同之登入方式),登入行動銀行。
十二、 「玉山行動銀行認證」:係指立約人持已綁定行動裝置之玉山行動銀行完成身分驗證。
十三、 「數位存款帳戶」:係指以網路方式受理立約人申請所開立之新臺幣及外匯存款帳戶。
十四、 「臨櫃/ATM驗證碼」:係指立約人親赴貴行櫃台完成身分驗證後由立約人自行設定之驗證碼,或至貴行自動櫃員機憑晶片金融卡驗證後由立約人自行設定之驗證碼,或透過自動櫃員機顯示之QR Code驗證碼。該組驗證碼可用於啟動貴行線上服務,僅單次有效。
十五、 「視訊服務」:係指立約人利用行動裝置(包含但不限於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具通信及連網功能之設備),透過網路連線方式,經貴行以視訊會議與立約人進行身分驗證及提供金融服務。
十六、 「SIM卡認證」:係指當立約人進行特定交易或申請設定時,貴行透過4G/5G網路連線方式,驗證立約人留存貴行之簡訊密碼手機門號與立約人持有之行動裝置SIM卡手機門號一致性。
十七、 「行動銀行驗證碼」:係指當立約人進行特定交易或申請設定時,貴行系統將自動發送一組「一次性密碼」至立約人已綁定行動裝置之玉山行動銀行,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性(每次傳送之交易驗證碼皆為亂數產生,且僅當次有效)。
 

第4條 (網頁及APP之確認)

一、 立約人使用本服務前,應先確認本服務之正確網址:https://ebank.esunbank.com.tw無誤或確認於貴行官網揭露之正確位置下載「玉山行動銀行」無誤,才使用本服務;如有疑問,請致電玉山客服中心(02)21821313詢問。
二、 貴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立約人本服務應用環境之風險。
三、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或APP,以避免立約人之權益受損。
 

第5條 (服務項目)

一、 立約人同意本服務項目,包含但不限於存款、信用卡、貸款、財富管理、外匯與個人化服務等產品之查詢、交易、設定或變更等相關服務,服務內容以貴行網站公告為準;貴行於本服務提供之服務項目應確保訊息之正確性,其對立約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本服務之內容。
二、 立約人瞭解本服務係屬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規定。
三、 部分服務項目立約人應另向貴行申請並經立約人同意始得使用。
 

第6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一、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二、 貴行及立約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7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一、 貴行接收電子簽章或經貴行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貴行應提供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立約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電子文件方式通知立約人。
二、 貴行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貴行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用電子郵件、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立約人。
 

第8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 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 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 貴行因立約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應支付之費用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之指示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得以用電子郵件、電話或書面方式向貴行確認。
 

第9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一、 立約人瞭解其發出之電子文件係由貴行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文件,經立約人依第七條第一項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貴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二、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貴行後,於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貴行營業時間(所有項目之服務時間依貴行網頁公告時間為準)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當天完成交易時,貴行應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業務約定方式處理。
三、 立約人同意貴行因電腦系統暫停或於結帳期間,得暫停提供立約人本服務。
 

第10條 (費用)

一、 立約人自使用本服務之日起,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相關費用詳見開戶總約定書之收費標準 ),並授權貴行自立約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貴行不得收取。
二、 前項收費標準於簽約後如有調整者,貴行應於貴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使立約人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三、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立約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立約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立約人使用本服務一部分或全部之服務。立約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貴行應立即恢復本服務契約相關服務。
四、 前項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第11條 (立約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一、 立約人申請使用本服務,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立約人切勿與他人共用行動裝置、於行動裝置儲存他人之指紋或臉部辨識資訊、任意破解行動裝置(如越獄或Root),並慎防駭客攻擊,以確保行動裝置及帳戶安全。
二、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行所提供,貴行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三、 立約人於契約終止時,如貴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契約特別約定者為限。
 

第12條 (立約人連線與責任)


立約人使用本服務提供之相關服務,同意悉依貴行下列規定辦理:
一、     立約人可依以下任一方式申請使用本服務:
    (一) 如立約人為存戶,得於線上以臨櫃/ATM驗證碼、語音OTP或憑晶片金融卡及晶片卡讀卡機申請/重設一般版個人網路銀行服務,或透過玉山行動銀行認證重設一般版個人網路銀行服務。
    (二) 如立約人為信用卡友,得以信用卡資料申請信用卡版個人網路銀行服務,於完成使用者名稱及密碼之設定後,至線上使用本服務或其他所約定之服務。
二、 
如立約人為存戶時,立約人申請一次性密碼 (如:簡訊密碼、語音OTP或行動銀行驗證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立約人得以下列方式申請簡訊密碼:本國人應親自憑國民身分證,外籍人士應親自持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正本至貴行辦理,如非自然人者還須憑原留印鑑辦理;或立約人憑晶片金融卡於貴行自動櫃員機申請、或於網路銀行憑晶片金融卡及晶片卡讀卡機申請;或持國民身分證於行動銀行視訊服務申請。
    (二) 立約人得以下列方式申請行動銀行驗證碼:於行動銀行完成裝置綁定後,以簡訊密碼搭配SIM卡認證,或以玉山銀行人臉辨識申請。
    (三) 立約人經第(一)款簡訊密碼申請完成,將同步開啟語音OTP服務。
    (四) 立約人約定接收簡訊密碼或語音OTP之行動電話號碼如有更動、第三人冒用或盜用或其他未經立約人合法授權使用之情形時,應臨櫃辦理變更或註銷,或於網路銀行以晶片金融卡及晶片卡讀卡機辦理變更、停用或註銷,或以貴行同意方式通知貴行,在貴行完成變更、停用或註銷手續以前,所有使用本服務所為之交易,概由立約人負責。
    (五) 為保護立約人帳戶安全,本服務輸入簡訊密碼及語音OTP合併計算連續錯誤5次,系統將自動註銷簡訊密碼及語音OTP使用權限,立約人須向貴行重新申請簡訊密碼服務後始得繼續使用。
    (六) 語音OTP每日僅進行5次認證,如使用達5次將暫停本服務,請於隔日重試。
三、 
SIM卡認證每日僅得進行5次認證,如使用達5次將暫停本服務,請於隔日重試。
四、 
立約人經由連結網際網路登入本服務時,須輸入正確的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使用者名稱及使用者密碼或採其他貴行所提供之登入方式,方得使用本服務。
五、 
本服務使用者密碼由立約人自設6至15碼之英文字母與數字混合,不得與立約人之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使用者名稱、出生月日四碼或電話末四碼相同,亦不得為3個相同之英數字/連續英文字/連號數字,並建議避免以其他顯性資料作為唯一之識別,另立約人得隨時不限次數變更密碼,惟不得與變更前之原密碼相同。
六、 
登入本服務之使用者名稱連續錯誤5次、使用者密碼連續錯誤5次或臨櫃申請隔日起180天內未線上啟用,系統將自動暫停本服務使用權限。倘立約人欲重新使用,需依貴行網站公告之方式申請本服務。
七、 
登入行動銀行之圖形密碼或簡易密碼連續錯誤3次,系統將自動註銷該密碼。倘立約人欲重啟圖形密碼或簡易密碼登入方式,需以立約人之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使用者名稱及密碼登入,並重新設定。
八、 
立約人對於貴行所提供或自行設定之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軟硬體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工具(如指紋驗證、臉部辨識等),應負保管及保密之責;使用行動裝置內建登入驗證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指紋驗證、臉部辨識),登入限制及重新啟用方式依照行動裝置作業系統或設備廠商與使用者約定辦理,且立約人應妥善保管行動裝置並僅於該裝置設定本人資訊。立約人倘有未盡上述保管及保密責任而發生遭盜用所生之損害,由立約人自行負擔,貴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九、 
立約人登入後,若超過五分鐘未執行任何操作時,本服務將自動將立約人自系統登出,以避免為他人所使用。立約人如需繼續使用本服務,必須重新登入後才能執行。
十、 
本服務同一時間內只允許同一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登入使用一個連線(Session)控制之系統,故同一時間有二人以上以同一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使用一個連線(Session)控制之系統,立約人同意貴行可讓第二位登入者決定是否要將第一位登入者自動登出。
十一、 立約人須先登入行動銀行,始得開始綁定行動裝置。相關作業事項悉依貴行下列規定辦理:
  (一) 每人僅可綁定至多1個行動裝置(合併計算Android及iOS作業系統之行動裝置)。
  (二) 每支裝置僅可綁定一個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三) 綁定行動裝置須透過使用語音OTP驗證、ATM驗證碼或簡訊OTP並採加強防護機制(如SIM卡認證),完成後始得使用行動銀行所提供之各項服務,包含但不限於快速登入、推播通知(僅供自然人使用)、非約定轉帳、預約無卡提款序號、申請玉山銀行IXML憑證與執行外幣累計超額之簽驗章等相關服務;如立約人取消行動裝置綁定,貴行將暫停本項行動銀行所提供之各項服務,如欲重新使用,須重新綁定行動裝置。
十二、 立約人如使用行動銀行通知服務,相關作業事項悉依貴行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服務僅供個人戶使用且須先綁定裝置,每人僅可綁定至多1個行動裝置、每支裝置僅可綁定一個身分證字號,以維護帳戶安全。
  (二) 通知服務僅為提醒之用,須開啟網路且網路為正常連線狀態才可收到推播通知。若因任何設備、網路設定或其他貴行不可或難以預期之問題導致無法收受通知,立約人應以其它方式(如網路銀行、電話銀行、自動櫃員機等)查詢所需服務。
  (三) 如立約人遺失裝置、或欲將裝置贈送他人、或欲刪除行動銀行時,立約人應自行透過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取消綁定。
十三、 本服務經註銷後,若日後仍有需要,應於線上重新申請本服務,或依貴行另行公告之方式申請使用之。
十四、 為保護立約人帳戶安全,立約人逾18個月未登入本服務,應依貴行申請流程重新驗證身分,始得繼續使用本服務。
十五、 為降低風險,立約人應不定期變更密碼。立約人對貴行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自行設定之使用者名稱、使用者密碼、接收簡訊密碼(含語音OTP)之專屬行動電話號碼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或其他與貴行約定之登入方式,應負保管以及防止第三人冒用或盜用或其他未經立約人合法授權使用之責。
十六、 立約人瞭解並保證其與貴行約定留存、變更之電子郵件信箱確實為立約人所使用,相關作業事項悉依貴行下列規定辦理:
  (一) 為保障立約人權益,貴行得檢視電子郵件信箱是否有與他人留存於貴行之電子郵件信箱相同之情形,並得向立約人關懷後留存相關紀錄。
  (二) 為確保立約人與貴行約定留存、變更之電子郵件信箱可正常接收電子文件及通知,立約人瞭解並同意配合,須點選貴行發送之電子郵件驗證連結,始完成電子郵件信箱之留存、變更程序,如未於一定期間內完成前述驗證機制,並願重新進行電子郵件信箱之留存、變更。
 

第12-1條 (視訊服務)

立約人使用貴行視訊服務時,同意悉依貴行下列規定辦理:
一、 立約人聲明並確認未以錄製影片、製作面具或模擬影像等機制偽冒身分,且係於接受充足之資訊及未受脅迫或操控之情形下使用貴行視訊服務。如不同意貴行以視訊服務方式進行身分核驗,應關閉或立即中止該視訊服務功能。
二、 立約人須先登入行動銀行,並上傳身分證件影像檔,以提供貴行身分證明文件。貴行將依據立約人留存於貴行之資料進行身分核驗,完成身分驗證後,始得進入貴行所提供之視訊服務。
三、 立約人瞭解並同意進行視訊服務流程時,貴行得全程以拍照、錄音、錄影等電子方式記錄立約人進行視訊服務流程所產生之所有照片、音檔、影像等影音資料,貴行所留存之影音內容即代表立約人本人之意思表示,對立約人具有拘束力。
四、 立約人如因行動裝置網路訊號或連線品質不佳,導致視訊服務中斷或無法順利連線,立約人應自行負擔使用視訊服務設備及產生之網路傳輸費用,如可歸責於貴行系統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貴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五、 立約人使用視訊服務如遇爭議處理時,以貴行電腦系統留存紀錄為準,貴行有權進行事後查驗及稽核作業。
 

第12-2條 (玉山銀行人臉辨識)

立約人向貴行申請玉山銀行人臉辨識時,應以立約人本人之人臉特徵資料於綁定之行動裝置進行設定,且同一身分證字號僅限註冊一組人臉辨識,並同意悉依貴行下列規定辦理:
一、 立約人於行動銀行進行玉山銀行人臉辨識註冊時,同意貴行透過行動裝置(如:前置相機鏡頭等)或其他外接設備(如攝影裝置、掃描器等),以拍照錄存方式蒐集立約人之人臉特徵資料及照片,並於通過貴行檢測條件後,完成人臉辨識註冊。
二、 立約人於完成人臉辨識註冊後,得使用於貴行身分驗證服務,且同意貴行使用人臉特徵資料及照片,作為精進人臉辨識技術之用。
三、 為保障立約人之人臉辨識使用權益,立約人保證於綁定之行動裝置係以立約人本人之人臉特徵資料進行設定,且於完成註冊並啟用人臉辨識後,限立約人本人使用。立約人同意綁定之行動裝置使用人臉辨識時,即視為係立約人本人或立約人合法授權所執行之行為,倘立約人有違反本條約定致生任何損害者,立約人應自負其責。
四、 立約人同意配合 貴行基於業務狀況要求更新人臉特徵資料,或自行於行動銀行以重新註冊方式更新人臉特徵資料。
五、 立約人使用人臉辨識時,如因故(包括但不限於立約人無法提供清晰之臉部特徵、人臉特徵資料設定後臉部特徵改變、非以設定之人臉特徵資料進行辨識等)無法辨識人臉次數連續達5次,系統將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人臉辨識,如欲恢復使用則應重新註冊,貴行將提供重新註冊管道,以重新蒐集人臉特徵資料。
六、 立約人於行動銀行重新註冊人臉辨識時,如因故無法辨識人臉致無法重新註冊次數連續達5次,應至個人網路銀行以本人晶片金融卡進行驗證後,始得再行重新註冊。
 

第13條 (轉帳約定、提款與限額)

一、 立約人使用本服務轉帳功能均應事前逐戶約定轉出帳號;新臺幣轉帳功能分為「約定轉帳」與「非約定轉帳」兩類。
二、 約定轉帳之轉入帳號應於「臨櫃」或「線上」事前約定完成後始可轉帳。
  (一) 如首次「線上」新增約定之轉入帳號非為立約人同戶名帳戶者,須事先於臨櫃開通線上新增約定轉入帳號功能方能線上約定。
  (二) 如新增之約定轉入帳號為貴行同戶名帳戶者,該約定完成後立即生效;非為貴行同戶名帳戶者,該約定於申辦日次兩日生效;若約定之轉出/轉入帳號為警示帳戶等異常狀態者,貴行得拒絕受理申請。
  (三) 每一轉出帳戶每日最高轉出限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整(與自動化轉帳合併計算),如約定之轉入帳戶為貴行帳戶者,可另行於臨櫃約定超逾新臺幣貳佰萬元限額。
三、 線上使用非約定轉帳服務須先至臨櫃或個人網路銀行申請開通,且須申請簡訊密碼服務或透過貴行晶片金融卡及晶片卡讀卡機或其他與貴行約定之驗證方式後始可轉帳。
  (一) 如立約人帳戶為透過「臨櫃」申請之帳戶:
  1. 非約定轉帳每一轉出帳戶單筆轉帳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伍萬元整,每日累積轉帳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每月累積轉帳最高限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整。
  2. 如立約人欲提高非約定轉帳限額,可於線上申請提升限額:每一轉出帳戶單筆轉帳最高限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整,每日累積轉帳最高限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整,每月累積轉帳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整,惟不包含預約轉帳而未實際轉出之金額。
  (二) 如立約人帳戶為數位存款帳戶,非約定轉帳限額詳見數位存款帳戶開戶特別約定條款。
四、 立約人使用行動銀行取得預約無卡提款序號進行無卡提款,與刷臉提款併計,每一帳號單筆提款最高限額為等值新臺幣參萬元整,每一帳號每日累計提款最高限額為等值新臺幣參萬元整,每一帳號每月累計提款最高限額為等值新臺幣貳拾萬元整;與刷臉提款、晶片金融卡提款限額併計,每一帳號每日累計提款最高限額為等值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整,每一帳號每月累計提款最高限額為等值新臺幣貳拾萬元整。
 

第13-1條 (QRCode消費扣款)

立約人與貴行申請QRCode消費扣款功能,願遵守下列事項:
一、 本服務僅限提供自然人使用。
二、 立約人使用QRCode消費扣款服務,與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額度合併計算,每一帳戶每日消費金額最高限額為等值新臺幣15萬元(與國內外提款/國外消費扣款限額合計)。
三、 立約人同意本服務約定條款後,即視為立約人同意使用QRCode消費扣款功能,立約人得於貼有台灣Pay或TWQR標示之特約商店內,出示帳戶付款碼進行QRCode消費扣款。
四、 立約人欲關閉QRCode消費扣款功能,得於行動銀行設定功能進行關閉,如之後欲重新啟用,亦得於設定功能啟用服務。
五、 使用者須知
  (一) 鑒於QRCode消費扣款功能連結貴行存款帳戶進行扣款,連結之帳戶狀態發生停用、凍結、帳戶餘額不足等,本服務亦將無法進行消費。
  (二) QRCode消費扣款功能所產出之QRCode需於5分鐘內由特店完成收款流程,如超逾時限,將無法付款成功。
  (三) 立約人需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申請手機條碼載具,並確認於行動銀行設定時輸入正確載具資訊。立約人得於支援之特店出示付款碼時同時於電子發票載具儲存交易資訊,或另外出示電子發票載具條碼供特店掃描以儲存電子發票載具。如需查詢中獎之載具,請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與領獎。倘若發生立約人因手機條碼載具操作錯誤致無法領獎而致損失,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四) 立約人了解並同意貴行得視業務需要及實際情形調整、變更服務內容或約定條款,若立約人於貴行調整服務內容或約定條款後,仍繼續使用QRCode消費扣款功能,將視為同意前揭調整;如不同意本條款內容時,請關閉該服務。
六、 立約人了解並同意如欲進行QRCode消費扣款功能,貴行得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包含但不限於使用者身分識別、交易金額及繳款帳號等帳務資訊),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將前述資料提供予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貴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及貴行個資告知事項履行個資告知義務。
七、 立約人如與特約商店發生交易糾紛,應向特約商店機構尋求紛爭解決機制。不得以此作為向貴行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立約人亦不得以其與特約商店間交易所生之糾紛對抗貴行。
 

第14條 (洗錢防制法規範)

立約人如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之裁罰處分時,貴行將依相關法令規定限制立約人於貴行開立之帳號使用本服務。
 

第15條 (外匯交易服務)

一、   立約人使用本服務轉帳功能均應臨櫃事前逐戶約定轉出帳號及轉入帳號 ,同一存戶同一營業日之申辦金額上限,依貴行規定辦理。
二、   約定轉入帳號為貴行同戶名帳戶者,該約定完成後立即生效;非為貴行同戶名帳戶者,該約定於申辦日次兩日生效。
三、   立約人接受申辦限額及承作時間如下:
    (一) 交易額度以營業日劃分。
1. 同一存戶同一營業日辦理買外幣(新臺幣結購入外存、新臺幣存款結購外幣辦理自行轉帳及匯出匯款)、賣外幣(外幣存款結售入新臺幣帳戶、外幣匯入匯款結售存入新臺幣帳戶、提領PayPal 款項存入新臺幣帳戶)之交易額度為分別計算,計入當日買外幣、賣外幣額度;非營業日計入次一營業日買外幣、賣外幣額度。
2. 同一存戶同一營業日辦理原幣交易(行內轉帳、匯出匯款及匯入解款)、幣別轉換交易額度為分別計算,計入當日原幣交易、幣別轉換交易額度;非營業日計入次一營業日原幣交易、幣別轉換交易額度。
    (二) 買/賣外幣(涉及新台幣結匯)交易額度為臨櫃及電子化通路交易金額合併計算;原幣與幣別轉換交易額度為電子化通路合併計算,交易限額依附錄說明,超過限額之外匯交易可逕洽各營業櫃檯辦理。如有調整時,悉依貴行於電子化服務系統上之說明辦理。
    (三) 買/賣外幣、幣別轉換及行內轉帳交易承作時間為全日24小時,匯出匯款及匯入解款交易營業日當日承作時間為09:00-17:00,外幣定存交易營業日當日承作時間為09:00-23:00。除匯入解款交易,若超逾上述時間視為預約交易,待預約付款日執行交易。
四、   未滿十八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未成年人),同一存戶同一營業日,累積買/賣外幣金額限未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於年滿十八歲,則依貴行之本國自然人限額辦理。
五、   立約人線上申辦匯出匯款業務悉依貴行匯出匯款約定條款辦理,且同意貴行採用SWIFT電匯方式匯至立約人本人所事先約定之指定受款人帳號。
六、   立約人同意本項業務之承作匯率,一律以貴行即時牌告匯率為準,貴行得視外匯市場實際情況機動調整牌告匯率,或暫時取消匯率掛牌;網銀優惠得視市場波動情況、台北/國際匯市休市或貴行政策取消優惠。
七、   立約人於進行本服務外匯交易時將逐筆如實申報結匯及匯款性質,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若單日累積結匯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或預約交易執行日達一定金額,需使用電子簽章進行申報。倘若發生申報不實或填寫不正確情事,概由立約人負責。
八、   立約人同意使用行動裝置進行本服務外匯交易後,嗣後如擬查詢或列印交易憑證、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應經由電腦版網路銀行為之。
九、   貴行對未依程序傳送之資料訊息無依其行事之義務,且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錯誤、漏失或資料訊息重覆傳送之情事亦無需負責。
十、   貴行因執行本項業務產生需另外補收取由立約人負擔之費用時,立約人於接獲貴行通知後應立即補繳該費用,不得異議。
十一、 立約人同意若於線上申辦涉及大陸地區之匯出匯款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16條 (交易核對)

一、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電子郵件、電話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二、 貴行應於每月對立約人以雙方約定之寄發方式提供立約人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得不寄):
  (一) 若因不可歸責貴行或發生不可抗力因素以致無法營業、前置作業所需之工作日不足或因系統因素影響資料驗證所需時程,寄發日得往後遞延。
  (二) 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電子郵件、電話或書面方式通知貴行查明;惟如對信用卡帳單之交易明細有疑問時,應依玉山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之時限與方式辦理。
三、 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電子文件方式通知立約人。
四、 立約人對於轉帳交易結果,同意採取自動櫃員機查詢對帳、電話銀行查詢對帳、傳真對帳單、網路查詢對帳、網路列印對帳單、至貴行補登存摺對帳,或由貴行以電子文件或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若因有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致無法遞送時,該月即不再重送)。
 

第17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一、 立約人利用本服務,如其電子文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二、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電話或簡訊等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三、 立約人利用本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貴行,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 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 回報處理情形。
 

第18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一、 貴行及立約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二、 貴行及立約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子郵件、電話或書面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三、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貴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 貴行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
  (二) 貴行依電子文件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立約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貴行負擔。
 

第19條 (資訊系統安全)

一、 貴行及立約人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立約人個人資料。
二、 第三人破解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三、 第三人入侵貴行資訊系統對立約人所造成之損害,由貴行負擔。
 

第20條 (保密義務)

一、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或執行本服務而取得立約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立約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二、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告知人義務之違反。
 

第21條 (損害賠償責任)

一、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二、 立約人同意憑正確密碼或立約人與貴行約定之方式登入本服務及因之而完成的所有操作,均係由立約人或經其授權之人所為。 貴行得執行任何使用正確密碼或立約人與貴行約定之方式所為之指示,而不須對該指示是否由本人親自或被授權人所為負任何責任。倘因他人詐欺、經授權或非經授權而使用貴行本服務之行為所導致立約人之損失,概與貴行無涉;惟貴行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密碼被冒用或盜用所發生之損害,應由貴行負責。
三、 除因貴行之過失所致者外,貴行對因立約人所使用之設備及其系統、電信線路故障或第三人之行為或疏漏所致之錯誤或延誤,或對任何服務行為所生之直接、間接或其他損失均不負任何責任。
四、 若因系統暫停服務而無法辦理或查詢資料時,立約人應由其它方式如電話服務人員、電腦語音、自動櫃員機等查詢如何辦理所需之服務。立約人怠於行使此項查詢之權利者,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履行使用金融卡、信用卡或貴行其他服務應負之義務。
五、 立約人同意必須由貴行官方網站之連結或貴行提供之軟體(如行動應用程式)進入本服務。若立約人非經由上述貴行網站之連結或軟體使用服務,造成個人資料外洩,以及因該項資料外洩而造成之損失,概與貴行無涉。惟貴行同意提供必要之協助。
六、 立約人同意應利用其私人行動裝置或其他可上網設備使用本服務。立約人若因使用第三人或位於公共場所的設備(wifi)而造成資料外洩,以及因該項資料外洩而造成之損失,概與貴行無涉。惟貴行同意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22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所致貴行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本服務均不視為違約,貴行亦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之不可抗力,指因天災、罷工、停工、政府法令限制、或其他任何貴行所不能控制之情事。
 

第23條 (紀錄保存)

一、 貴行及立約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二、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24條 (資料之提供及保密約定)

本網站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圖片、檔案、影音等內容,著作權、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為貴行所有。除本契約另有約定或經貴行事前書面合法授權者外,立約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式重製、傳輸、改作、編輯、登載或利用,否則應負所有法律責任,倘有造成貴行損失者(包含律師費或商譽損失等),立約人應賠償或補償貴行。
 

第25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26條 (立約人終止契約)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或依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第27條 (貴行終止契約)

貴行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但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或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終止本契約:
一、 立約人未經貴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 立約人意圖利用本服務處理他人資料或有不良使用紀錄,或有大額或大量異常交易或有使用模擬程式、木馬程式及病毒程式等任何破壞、不當行為者。
三、 立約人依破產法聲請或被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四、 立約人違反本契約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者。
五、 立約人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限期改善未果者。
 

第28條 (契約修訂)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以書面通知或以顯著方式於貴行營業場所或網站上公告後,立約人於通知送達或公告日起七日內(孰早者為準)不為異議者,視為同意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項生效日六十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並於該書面或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及生效期限,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期限前表示異議並通知貴行終止契約,倘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一、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貴行或立約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29條 (文書送達)

立約人同意以契約中載明之地址/立約人留存於貴行之電子郵件信箱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有變更者應以書面或依貴行電子文件設定方式通知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貴行電子文件設定方式變更地址/電子郵件信箱者,其變更對貴行不生效力,貴行仍得以契約中立約人載明之地址/立約人留存於貴行之電子郵件信箱或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為送達處所。
 

第30條 (法令適用)

本契約之解釋、效力、履行及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
 

第31條 (法院管轄)

立約人同意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除法律有規定之外(包括但不限於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或其他專屬管轄之規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32條 (標題)

本契約各約款所使用之標題僅為方便之目的,其不應影響本契約各約款之實質意義及其解釋。
 

第33條 (契約分存)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貴行及立約人各執壹份為憑。

附錄、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外幣交易限額說明 
一、 買/賣外幣(涉及新臺幣結匯)交易限額:臨櫃及電子化業務通路交易金額合併計算,交易限額如下:
 
身分別\時間 營業日 非營業日
9:00-15:30 00:00-09:00
15:30-24:00
(註2)
00:00-24:00(註3)
個人(含持居留證一年以上之非居住民) 未達等值美金25萬元(註1) 未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 未達等值新臺幣50 萬元
公司、行號、團體 個人網路銀行:未達等值美金25萬元 個人網路銀行:未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
行動銀行:未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
非居住民 未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
未成年人
(註1) 未達等值美金25 萬元為電子化通路合併計算限額,其餘為臨櫃及電子化通路交易金額合併計算。
(註2) 每營業日00:00-09:00 或15:30-24:00 之買/賣外幣交易,併計當日臨櫃及電子化通路買/賣外幣交易額度,累計限未達等值新臺幣50 萬元。
(註3) 非營業日00:00-24:00 之買/賣外幣交易,計入次一營業日臨櫃及電子化通路買/賣外幣交易限額,累計限未達等值新臺幣50 萬元。
二、 外幣交易限額:電子化通路合併計算限額。營業日公司、行號、團體、個人(含未成年人與非居住民)原幣交易(含行內轉帳、匯出匯款及匯入解款)及幣別轉換交易,分別累計限未達等值美金25 萬元;非營業日交易金額,分別累積計入次一營業日原幣交易、幣別轉換交易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