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目的
甲方為確保其所發行禮券之持券人之權益,將持券人購買禮券所交付之款項全額,信託交付乙方,由乙方依本信託之意旨及約款,為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
受益人
本契約於甲方未發生宣告破產、解散、遭撤銷或其他無法執行業務之情事者,受益人為甲方;若發生前述情事者,本契約受益權歸屬於持有該禮券且尚有未消費餘額之人。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處理
| 一、 |
本契約因下列情形而終止,乙方應返還信託財產予甲方: |
|
(一) |
甲乙雙方協議終止。 |
|
(二) |
契約存續期間屆滿。 |
|
(三) |
甲方已收回全數已發行之禮券致無繼續信託之必要時。 |
| 二、 |
甲方發生破產宣告、解散、遭撤銷設立登記或其他無法履行經營權之情形,致信託消滅時,乙方應就信託財產進行清算,編製信託財產結算書及信託財產報告書,並扣除應繳交之稅捐與費用後,剩餘財產,依下列方式分配之: |
|
(一) |
信託財產價值大於甲方原始交付信託金額者,甲方應提供禮券持券人清冊,由乙方對清冊上所載之持券人清償之,剩餘款項再交付甲方。 |
|
(二) |
信託財產價值小於甲方原始交付信託金額者,甲方應提供禮券持券人清冊,並計算每單位禮券可得受償之比例,乙方就清冊上所載之持券人依比例清償之。 |
|
(三) |
甲方未能提出持券人清冊時,乙方為維護持券人利益,得將信託金額依法向法院提存之。 |
其他告知事項
| 一、 |
甲方與乙方雙方簽約後,應將信託財產移轉至「玉山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中,本約始生效力。 |
| 二、 |
甲方於96年9月20日(含)前所收取之禮券購買金額,均非屬本信託保障範圍。 |
| 三、 |
甲方應於禮券上載明「本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玉山銀行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之文句,並得記載信託期間。 |
| 四、 |
信託存續期間屆滿後,乙方應將未兌回禮券之餘額返還甲方,禮券持券人仍得向甲方請求給付,乙方不負禮券預收款信託責任。各批禮券信託存續期間說明如下: |
|
(一) |
截至民國96年12月31日止,甲方已發行之禮券條碼編號為第28220854487-第28220894722號(不含後兩碼檢查碼),本批禮券信託存續期間為民國96年09月26日起至民國97年12月31日止。 |
|
(二) |
甲方於民國97年06月01 日(含)起發行之新禮券,禮券條碼編號自第282200970001號起算(不含後兩碼檢查碼)。信託存續期間為自發售日起至民國99年03月31日止。本批禮券之最後銷售日為民國98年03月31日。本批禮券發行條碼迄號將另行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