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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山銀行希望工程信託契約
─新東陽禮券及提貨券預收款信託

立約人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甲方)
玉  山  銀  行 信  託  部 (以下稱乙方)
茲為甲方發行禮券及提貨券所預收之款項交付乙方信託管理事宜,經雙方合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信託目的

甲方為確保其所發行禮券及提貨券之持券人之權益,將持券人購買禮券及提貨券所交付之款項全額,信託交付乙方,由乙方依本信託之意旨及約款,為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

受益人

本契約於甲方未發生解散、破產宣告、遭撤銷或其他無法執行業務之情事者,受益人為甲方;若發生前述情事者,本契約受益權歸屬於持有該禮券及提貨券且尚有未消費餘額之人。受益權之行使,依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三款之方式為之。

信託專戶

乙方為管理信託財產,應於乙方之營業部門設立信託專戶,戶名為「玉山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契約之生效要件及存續期間

契約存續期間為自契約生效日起算,至民國 98 年 5 月 15 日為止。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個月,雙方若無反對續約之書面表示,本契約自存續期間屆滿日起自動展延一年,嗣後亦同。續約後應就上年度之禮券發行及禮券餘額之狀況,重新評估各提存期信託專戶內應提存之金額。


信託財產之提領及收益歸屬

信託財產係為持券人利益而存在,甲方非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五款或第五條第四款所規定之方式,不得將信託資金領回;乙方係依本契約約定之方式為甲方管理信託財產,禮券及提貨券持券人對乙方無直接請求權。

乙方之責任及保密義務 

一、 乙方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為本契約所約定方式收受、管理及運用信託財產。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處理信託事務,且負忠實義務。
二、 乙方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受損害或違反本契約約定處理信託財產時,應對甲方負損害賠償之責,甲方並得減免乙方之報酬。但信託財產係因天災、戰爭、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減損或滅失時,不在此限。
三、 乙方不保證信託財產之盈虧及最低收益,乙方依本契約所負之義務以信託財產為限,因儲值卡業務所生之爭議或訴訟,概由甲方與持卡人自行解決,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四、 關於甲方之個人身分及信託財產之相關資料,除其他法令,主管機關或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應保守秘密。
五、 乙方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經甲方同意或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惟乙方須就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第三人負與乙方處理信託事務同一之責任。

契約之終止

一、 本契約除因下列情形外,不得終止:
(一) 契約存續期間屆滿,當事人得依本契約第七條第二款之方式終止契約。
(二) 因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契約約定事項,致他方權益或商譽受損,受損害之一方得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契約。
(三) 甲方發生破產宣告、解散、遭撤銷設立登記或其他無法履行經營權之情形,且未有第十九條經營權移轉之處理時。
(四) 甲方未於本契約簽訂日後十四日內交付信託財產予乙方,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契約。
二、 甲乙雙方得於本約終止前,各自將本約終止之訊息公告於其電腦網站。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處理

一、 因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事由致信託消滅時,乙方應將信託財產交付所覓得之新受託人(限信託業者)。
二、 覓得新受託人承受信託事務前,乙方應依據禮券及提貨券條碼清冊,維護持券人之利益,繼續處理信託事務。
三、 因第十八條第三款之事由致信託消滅時,乙方應就信託財產進行清算,編製信託財產結算書及信託財產報告書,並扣除應繳交之稅捐與費用後,剩餘財產,依下列方式分配之:
1. 信託財產價值大於甲方原始交付信託金額者,甲方應提供禮券及提貨券持券人清冊,由乙方對清冊上所載之持券人清償之,剩餘款項再交付甲方。
2. 信託財產價值小於甲方原始交付信託金額者,甲方應提供禮券及提貨券持券人清冊,並計算每單位禮券可得受償之比例,乙方就清冊上所載之持券人依比例清償之。
3. 甲方未能提出持券人清冊時,乙方為維護持券人利益,得將信託金額依法向法院提存之。

其他約定事項

一、 甲方應於2007年4月1日(含)以後發行之禮券或提貨券上載明「本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玉山銀行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本信託期間可參閱發行人或玉山銀行網站」。
二、 為利於顧客了解信託之約定,得將本契約之內容登載於雙方之企業網站供會員查詢。
三、 甲乙雙方如須運用信託做為業務行銷廣告、公開說明會或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隱匿、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契約內容之行為。因前開行銷涉及使用他方之公司名稱、公司企業標幟圖樣或其他表彰公司之文義時,相關資料應先送經對方審閱並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該審閱期間為15個營業日,得經雙方同意延長之。
四、 甲方於行銷、廣告、業務招攬或與客戶訂約時,應向其行銷、廣告或業務招攬之對象或其顧客明確告知,該等信託之受益人為企業而非其顧客,甲方並不得使其顧客誤認乙方係為其顧客受託管理信託財產。
五、 經甲方顧客請求時,乙方或甲方應提供本信託約定條款影本。
六、 甲乙雙方依本契約出具或交付之相關文件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倘有虛偽不實致對方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七、 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八、 本契約所稱之「書面通知」係指郵政機關掛號信函。
九、 本契約正本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收執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