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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目的
甲方為確保使用其所發行儲值卡持卡人權益,茲將其所收取儲值卡購買金額及加值款項 100 %
信託交付乙方,由乙方依本信託之意旨及約款,為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
受益人
本契約於甲方未發生解散、破產宣告、遭撤銷或其他無法履行服務之情事者,受益人為甲方;若發生前述情事者,本契約受益權歸屬於持有甲方所發行儲值卡,於契約簽訂期間內尚有餘額未消費之卡片之持卡人。
契約之生效要件及存續期間
| 一、 |
甲方與乙方雙方簽約後,應將信託財產移轉至「玉山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中,本約始生效力。 |
| 二、 |
本契約存續期間為自契約生效日起算,至民國
98年 4 月 1 日為止。 |
契約之終止
| 一、 |
本約依據下列情形而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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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甲乙雙方協議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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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契約存續期間屆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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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甲方發生破產宣告、解散、遭撤銷設立登記或其他無法履行經營權之情形。 |
| 二、 |
甲乙雙方得於本約終止前,各自將本約終止之訊息公告於其電腦網站。 |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處理
因甲方發生破產宣告、解散、遭撤銷設立登記或其他無法履行經營權之情形致信託消滅時,乙方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應於一個月內對信託財產進行清算,編製信託財產結算書及信託財產報告書,並扣除應繳交之稅捐與費用後,剩餘財產,依下列方式計算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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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於信託財產清算後,信託財產價值大於甲方原始交付信託淨額者,由乙方依其每一契約原始交付信託淨額支付予甲方所送信託清冊內尚未履約完畢之儲值卡持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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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於信託財產清算後,信託財產價值小於甲方原始交付信託淨額者,由乙方以其原始交付信託淨額,依清算後可得分配信託財產現值與原始交付信託淨額比率,支付予甲方所送信託清冊內尚未履約完畢之儲值卡持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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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信託期間,若甲方之儲值卡持卡人依甲方所定之規則進行卡片之轉讓,則以該受讓人為本信託歸屬權利人。
其他約定事項
| 一、 |
甲方於民國96年3月31日(含)前所收取之儲值卡未消費餘額,亦屬本信託保障範圍。 |
| 二、 |
甲方應於民國96年4月1日(含)以後發行之儲值卡上載明「本卡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本公司於玉山銀行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本信託期間可參閱本公司或玉山銀行網站」等類似文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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