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目的
甲方為確保使用其所發行儲值卡持卡人權益,茲將其所收取儲值卡購買及加值款項
100 %(不包括每加值新台幣1,000元所贈與之福利金)信託交付乙方,由乙方依本信託之意旨及約款,為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
受益人
本契約於甲方未發生解散、破產宣告、遭撤銷或其他無法履行服務之情事者,受益人為甲方;若發生前述情事者,本契約受益權歸屬於持有甲方所發行儲值卡,自民國96年4月1日起儲值,且有餘額未消費之卡片之持卡人。
契約之生效要件及存續期間
| 一、 |
甲方與乙方雙方簽訂約後,將信託財產移轉至「玉山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中,本約始生效力。 |
| 二、 |
本契約存續期間為自契約生效日起算,至民國97年4月1日為止。 |
乙方之責任及保密義務
| 一、 |
乙方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為本契約所約定方式收受、管理及運用信託財產。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處理信託事務,且負忠實義務。 |
| 二、 |
乙方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受損害或違反本契約約定處理信託財產時,應對甲方負損害賠償之責,甲方並得減免乙方之報酬。但信託財產係因天災、戰爭、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減損或滅失時,不在此限。 |
| 三、 |
乙方不保證信託財產之盈虧及最低收益,乙方依本契約所負之義務以信託財產為限,因儲值卡業務所生之爭議或訴訟,概由甲方與持卡人自行解決,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
| 四、 |
關於甲方之個人身分及信託財產之相關資料,除其他法令,主管機關或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應保守秘密。 |
| 五、 |
乙方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經甲方同意或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惟乙方須就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第三人負與乙方處理信託事務同一之責任。 |
契約之終止
| 一、 |
本約依據下列情形而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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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甲乙雙方協議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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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契約存續期間屆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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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因契約任一方違反本契約約定事項,致他方之權益或商譽受損,其受損之一方得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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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甲方發生破產宣告、解散、遭撤銷設立登記或其他無法履行經營權之情形,且未有經營權移轉之處理時。 |
| 二、 |
甲乙雙方得於本約終止前,各自將本約終止之訊息公告於其電腦網站。 |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處理
| 一、 |
因甲、乙雙方協議終止,致信託消滅時,乙方應於一個月內對信託財產進行清算,編製信託財產結算書及信託財產報告書,並扣除應繳交之稅捐與費用後,將信託財產交還甲方。 |
| 二、 |
因契約存續期間屆滿,致信託消滅時,乙方應於一個月內對信託財產進行清算,編製信託財產結算書及信託財產報告書,並扣除應繳交之稅捐與費用後,將信託財產交由甲方或甲方新指定之受託人(限信託業者)管理。 |
| 三、 |
因甲方發生破產宣告、解散、遭撤銷設立登記或其他無法履行經營權之情形,致信託消滅時致信託消滅時,乙方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應於一個月內對信託財產進行清算,編製信託財產結算書及信託財產報告書,並扣除應繳交之稅捐與費用後,剩餘財產,依下列方式計算分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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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於信託財產清算後,信託財產價值大於甲方原始交付信託淨額者,由乙方依其每一契約原始交付信託淨額支付予甲方所送信託清冊內尚未履約完畢之儲值卡持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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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於信託財產清算後,信託財產價值小於甲方原始交付信託淨額者,由乙方以其原始交付信託淨額,依清算後可得分配信託財產現值與原始交付信託淨額比率,支付予甲方所送信託清冊內尚未履約完畢之儲值卡持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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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信託期間,若甲方之儲值卡持卡人依甲方所定之規則進行卡片之轉讓,則以該受讓人為本信託歸屬權利人。 |
其他約定事項
|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其他約定事項如下: |
| 一、 |
甲方於2007年3月31日(含)前所收取之儲值卡購買金額及加值款項,均非屬本信託保障範圍。 |
| 二、 |
甲方應於2007年4月1日(含)以後發行之儲值卡上載明「本卡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玉山銀行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本信託期間可參閱發行人或玉山銀行網站」。 |
| 三、 |
為利於顧客了解信託之約定,得將本契約之內容登載於雙方之企業網站供會員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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