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為確保其所發行禮券持券人以及會員預購額度之權益,將持券人購買禮券及會員預購額度所交付之款項全額,信託交付乙方,由乙方依本信託之意旨及約款,為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
本契約於甲方未發生解散、破產宣告、遭撤銷或其他無法執行業務之情事者,受益人為甲方;若發生前述情事者,本契約受益權歸屬於持有該禮券及會員尚有未消費餘額之人。受益權之行使,依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三款之方式為之。
| 一、 |
乙方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為本契約所約定方式收受、管理及運用信託財產。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處理信託事務,並負忠實義務,本契約終止或屆滿後,於乙方返還或結算信託財產時亦同。 |
| 二、 |
乙方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受損害或違反本契約約定處分、管理信託財產時,應對甲方負損害賠償之責,甲方並得減免乙方之報酬。但信託財產係因天災、戰爭、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減損或滅失時,不在此限。 |
| 三、 |
乙方不保證信託財產之盈虧及最低收益,乙方依本契約所負之義務以信託財產為限,因發行禮券或會員預購額度所生之爭議或訴訟,概由甲方與禮券持有人自行解決,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
| 四、 |
關於甲方之公司及信託財產之相關資料,除其他法令,主管機關、甲方書面同意或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應保守秘密,不得洩露或交付予任何第三人。前述保密義務於本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後仍具約束效力。 |
| 五、 |
乙方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經甲方書面同意或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惟乙方須就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第三人負與乙方處理信託事務同一之責任。 |
| 六、 |
乙方應於接受信託時及其後每年定期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 |
| 七、 |
甲方得隨時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款之文書,並得請求乙方說明信託事務之處理情形。 |
| 八、 |
乙方應就甲方所享有淨資產價值與投資收益情形,於每月底結算,並於次月十個營業日內將上述結算情形彙總,編製運用狀況報告書,送達甲方。 |
| 九、 |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約之全部或部分權利或義務轉讓於任何第三人。 |
| 十、 |
因乙方代理人、受任人、受僱人、使用人及一切履行輔助人因履行本契約之行為有故意或過失,視為乙方之行為,乙方應對其負擔連帶責任。 |
| 一、 |
信託關係消滅時,甲方或其他歸屬權利人應清償有關費用:清償項目包括乙方應得之信託報酬及其他各項必要之費用及稅捐。 |
| 二、 |
因第十六條第一項(一)、(二)、(三)、(五)、(六)事由致信託消滅時,乙方應於一個月內對信託財產進行清算,編製信託財產結算書及信託財產報告書,並扣除應繳交之稅捐與費用後,將信託財產交還甲方。若本約因第十六條第一項(三)事由致信託消滅時,甲乙雙方尚須將信託終止之訊息公告於雙方網站及日報。 |
| 三、 |
因第十六條第一項(四)事由或因信託目的不能完成而致信託消滅時,甲、乙方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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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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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製作「禮券編號及餘額清冊」提供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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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將「禮券編號及餘額清冊」及相關禮券訊息,定期公告於電視、報紙及網際網路,該公告訊息內容應使禮券持有人得於公告後3個月內向甲方申報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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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將「禮券編號及餘額清冊」及相關禮券訊息,定期公告於電視、報紙及網際網路,該公告訊息內容應使禮券持有人得於公告後3個月內向甲方申報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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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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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一個月內對信託財產進行清算,編製信託財產結算書及信託財產報告書,並扣除應繳交之稅捐與費用後,將剩餘財產,依下列方式計算分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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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於信託財產清算後,信託財產價值大於「甲方實際已出售而未兌回之禮券金額+會員已預購而未消費之額度」,由乙方依據甲方所提供之「禮券暨會員編號及餘額清冊」及「禮券持有人暨會員分配清冊」,將信託財產分別分配予持有未兌回禮券之人及尚有額度未消費之會員,再將剩餘信託財產返還甲方指定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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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於信託財產清算後,信託財產價值小於「甲方實際已出售而未兌回之禮券金額+會員已預購而未消費之額度」,由乙方依據甲方所提供之「禮券暨會員編號及餘額清冊」及「禮券持有人暨會員分配清冊」(甲方應依據每張未兌回禮券金額及會員未消費金額,算定信託財產之分配比例及金額),將信託財產分別分配予持有未兌回禮券之人及尚有額度未消費之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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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若甲方未能提出「禮券暨會員編號及餘額清冊」及「禮券持有人暨會員分配清冊」時,乙方為維護持券人權利,得依法將信託財產向法院提存之,相關費用並由信託財產支付。 |
| 四、 |
於信託期間,若甲方之禮券持有人依甲方所定之規則進行禮券、會員之轉讓,則以該受讓人為本信託歸屬權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