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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堤e卡禮券預收款信託契約  回上層

 玉山銀行希望工程信託契約
─「丹堤e卡」預收款信託重要內容

立約人 丹堤咖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玉   山   銀   行   信  託  部 (以下稱乙方)
茲為甲方將其發行「丹堤e卡」所預收之消費款項交付乙方信託管理事宜,經雙方合意訂立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信託目的

甲方為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以保障使用其所發行「丹堤e卡」持卡人權益,茲將本約第三條所列金額信託交付乙方,由乙方依本信託之意旨及約款,為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

受益人

本契約於甲方未發生解散、破產宣告、遭撤銷或其他無法履行服務之情事者,受益人為甲方;若發生前述情事者,本契約受益權歸屬於持有甲方所發行「丹堤e卡」,於使用期限內尚有餘額未消費之卡片之持卡人。

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及交付予乙方之程序

一、 甲方應一次將  6  個月之前1年(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之月平均未消費餘額之和存入乙方所開設之信託財產專戶中,並於其後每年4月及10月檢視該金額(以下稱「信託財產」),是否與前1年之6個月平均餘額合計數相符,若信託財產較少,甲方須補差額;若信託財產較多,甲方得向乙方請求返還差額
二、 前項差額之計算,以新台幣仟元為單位。
三、 甲方於交付信託財產時,及其後每月檢視信託財產時,均應提供書面報表予乙方核對。
四、 因本契約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損毀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

契約之生效要件及存續期間

一、 甲方與乙方雙方簽訂本約後1個月內,應將信託財產移轉至「玉山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中,本約始生效力,但有正當理由得經雙方同意延長之。惟本約不生效時,乙方應無息退還該筆信託財產。
二、 本契約存續期間為自契約生效日起算,至民國 101   3 月  31 日為止。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個月,雙方若無反對續約之書面表示,本契約自存續期間屆滿日起自動展延一年,嗣後亦同。
本契約自第三條所示信託財產首次存入信託專戶時始生效力。

信託財產之提領及收益歸屬

一、 信託財產係為「丹堤e卡」持卡人利益而存在,甲方非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款所規定之方式,不得將信託資金領回;乙方係依本契約約定之方式為甲方管理金錢,「丹堤e卡」持卡人對乙方無直接請求權。
二、 前甲方於提領信託財產時,應出具信託財產提領指示書並檢送相關證明文件。
三、 有關信託財產之提領,應扣除信託事務產生之費用及信託報酬,始得支付甲方。

信託收益之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乙方管理本契約之信託財產所生之各項收入於扣除本契約之各項費用或成本後為信託收益,均併入信託財產專戶統合管理運用。

契約之變更

一、 本約(包括其附約及附件)之變更,非經委託人填寫「希望工程信託契約變更/終止申請書」,不生效力。
二、 因信託法、信託業法及有關法令、解釋之制定或變更致本契約條款不符法令者,甲乙雙方應依法令規範予以配合修訂。

契約之終止

一、 本契約除因下列情形外,不得終止:
(一) 依甲乙雙方協議終止。
(二) 契約存續期間屆滿。
(三) 因契約任一方違反本契約約定事項,致他方之權益或商譽受損,其受損之一方得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契約。
(四) 甲方發生破產宣告、解散、遭撤銷設立登記或其他無法履行經營權之情形,且未有第十九條經營權移轉之處理時。
(五) 依本契約管理運用及分配後已無信託財產可處分。
(六) 甲方未於本契約簽訂日後十四日內交付信託財產予乙方,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契約。
二、 甲乙雙方得於本約終止前,各自將本約終止之訊息公告於其電腦網站。

信託關係之消滅

信託關係因發生約定終止事由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處理

一、 信託關係消滅時,甲方或其他歸屬權利人應清償有關費用,清償項目包括乙方應得之信託報酬及其他各項必要之費用及稅捐。
二、 因第十五條第一項(一)(三)事由致信託消滅時,乙方應於一個月內對信託財產進行清算,編製信託財產結算書及信託財產報告書,並扣除應繳交之稅捐與費用後,將信託財產交還甲方。
三、 因第十五條第一項(二)事由致信託消滅時,乙方應於一個月內對信託財產進行清算,編製信託財產結算書及信託財產報告書,並扣除應繳交之稅捐與費用後,將信託財產交由甲方或甲方新指定之受託人(限信託業者)管理。
四、 因第十五條第一項(四)事由致信託消滅時,乙方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因應於一個月內對信託財產進行清算,編製信託財產結算書及信託財產報告書,並扣除應繳交之稅捐與費用後,剩餘財產,依下列方式計算分配之:
(一) 於信託財產清算後,信託財產價值大於甲方原始交付信託淨額者,由乙方依其每一契約原始交付信託淨額支付予甲方所送信託清冊內尚未履約完畢之「丹堤e卡」持卡人。
(二) 於信託財產清算後,信託財產價值小於甲方原始交付信託淨額者,由乙方以其原始交付信託淨額,依清算後可得分配信託財產現值與原始交付信託淨額比率,支付予甲方所送信託清冊內尚未履約完畢之「丹堤e卡」持卡人。
於信託期間,若甲方之「丹堤e卡」持卡人依甲方所定之規則進行卡片之轉讓,則以該受讓人為本信託歸屬權利人。

甲方經營權移轉之處理

本契約之信託關係不因甲方經營權移轉而消滅。但經營權受讓人另指定受託人者,不在此限。經營權移轉係包含董事會改選、公司重整或合併等情事。
甲方經營權移轉時,乙方仍應依信託目的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並以其業務受讓人為本契約甲方,繼續本信託契約之執行。

其他約定事項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其他約定事項如下:

一、 甲方於2007年3月31日(含)前所收取之「丹堤e卡」購買金額及加值款項,均非屬本信託保障範圍。
二、 甲方應於2007年4月1日(含)以後發行之「丹堤e卡」上載明「本卡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玉山銀行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本信託期間可參閱發行人或玉山銀行網站」。
三、 為利於顧客了解信託之約定,得將本契約之內容登載於雙方之企業網站供會員查詢。
四、 甲乙雙方如須運用信託做為業務行銷廣告、公開說明會或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隱匿、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契約內容之行為。因前開行銷涉及使用他方之公司名稱、公司企業標幟圖樣或其他表彰公司之文義時,相關資料應先送經對方審閱並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該審閱期間為15個營業日,得經雙方同意延長之。
五、 甲方於行銷、廣告、業務招攬或與客戶訂約時,應向其行銷、廣告或業務招攬之對象或其顧客明確告知,該等信託之受益人為企業而非其顧客,甲方並不得使其顧客誤認乙方係為其顧客受託管理信託財產。
六、 經甲方顧客請求時,乙方或甲方應提供本信託約定條款影本。
七、 甲乙雙方依本契約出具或交付之相關文件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倘有虛偽不實致對方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八、 本約信託方式應配合主管機關函令修正,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九、 本契約所稱之「書面通知」係指郵政機關掛號信函。
十、 本契約正本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收執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