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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信託的一大特色為具財產保全之功能,故能廣泛地應用在家庭財富規劃及一般商業交易上。信託財產保全功能源於信託法第12條「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規定。
信託法第12條:
「一、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 議之訴。
三、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由信託法第12條可知,信託財產與受託人自有財產分別獨立,原則上任何人,包括委託人、受益人的債權人,對信託財產皆不得為強制執行,但為保障信託關係發生前已存在之權利(如:不動產設有抵押權)、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為開發土地而借款之借貸債權),或因其他法律之規定,而可例外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實務上信託法第12條之應用
一、不動產買賣交易
在不動產買賣價金交易上,透由信託機制確保交易安全已蔚為風潮。就買賣大筆土地、豪華成屋買賣而言,通常交易流程需簽約、用印、完稅、產權過戶,時間長達一個半月,而買方在每一交易階段,都得給付高額價金。因此,若買方要求賣方將不動產交付信託,或買方將預定繳交的款項交付信託,則該不動產及買賣價金即成為信託財產,依信託法第12條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對買賣雙方都更有保障。目前實務上越是重大的買賣交易,越需要風險管理機制來做保障,例如:精密廠房設備、機具,或高價不動產買賣等,都常以信託確保其交易安全。
二、家庭財富規劃
許多具遠見的企業主平時即妥善規劃財務,先行將自己部份財產交付信託,一旦企業營運發生無法預期之事故面臨債務問題,則債權人無法對屬於信託財產之部分為強制執行,企業主仍可以信託財產照顧家計,而不致散盡家財。
三、保險費用
實務上有些父母為保險要保人時,會先將全部的保費金額成立信託,再由受託人銀行按期繳交保險費,則如此即使父母日後財務狀況發生問題,任何債權人原則上都不能對該財產強制執行,保費可正常繳交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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