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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制度簡介  
什麼是信託 信託財產獨立性 信託財產公示性 信託財產安全性 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

信託財產所有權歸屬
  
  信託運作需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受託人管理,信託關係一成立,信託財產所有權即分割為名義上所有人(受託人)與實質所有權人(委託人)。信託財產在名義上雖歸屬受託人所有,實質上卻非受託人之財產,而為獨立性質之受益權標的。由於信託財產之所有權歸屬較特殊,為避免與受託人之自有財產混淆,並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利,信託法上賦予信託財產獨立性。以下簡單就信託財產獨立性之相關法令為介紹。

信託財產獨立性相關規範

一、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信託法第10條)
信託財產並非受託人自有財產,故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能列入其遺產。

二、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信託法第11條)
受託人破產時,不能將信託財產列入其破產財團清償破產債權人債權。

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信託法第12條)
信託財產與受託人自有財產分別獨立,原則上任何人對信託財產不得為強制執行。然為保護信託關係發生前已存在之權利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因其他法律之規定,則可例外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四、屬於信託財產之債權,與不屬於該信託財產之債務,不得互相抵銷。(信託法第13條)
信託財產與受託人之自有財產及其他不同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皆分別獨立。因此,若屬於信託財產之債權,與不屬於該信託財產之債務相互抵銷,則表示得以信託財產消滅受託人本身債務,或以信託財產清償其他信託財產之債務,則與信託法理有違應予禁止。然條文未禁止受託人得以其債權與屬於信託財產之債務相抵銷。

五、信託財產為所有權以外之權利時,受託人雖取得該權利標的之財產,其權利亦不因混同而消滅。
 (信託法第14條)
民法上混同指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然而因信託財產並非受託人之自有財產,故信託法規定:財產為所有權以外之權利時,受託人即使因繼承或其他事由取得該權利標的之財產權,該信託財產之權利亦不因混同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