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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學貸款常見問題  
  1. 留學貸款額度及分期撥貸方式為何?
  2. 留學貸款期限為何?寬限期為何?
  3. 申請留學貸款之資格?
  4. 申請留學貸款時應檢附哪些文件?
  5. 申請留學貸款所謂中低收入家庭標準為何?如何認定?
  6. 留學貸款的申請人為何及是否需要保證人?若留學生在國外可否委託國內之人代為申請?
  7. 留學貸款的利率為何?
  8. 所修讀之學校學位需較長時間,可否延長寬限期及還款期限?
  9. 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為何?何處可查詢國外大專院校參考名冊?
  10. 留學貸款之利息及本金應該如何繳交及還款?
  11. 留學貸款應於何時償還?如中途休學或退學應如何還款?休學後再復學可否續享本貸款之寬限期?
  12. 留學生返國後無法立即償還貸款,是否可申請暫緩攤還本息?
  13. 逾期未還款者,會有什麼不良後果?
  14. 已先申請到留學貸款者,是否可以報考或申請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
  15. 留學生所就讀之大學院校係屬在他國所設之分校,或跨國合作而僅由非原就讀學校頒發文憑,或攻讀遠距教學之學位,是否可申貸留學貸款?
  16. 留學生可否以有條件式入學許可(conditional offer)申請本貸款?
  17. 借款人與保證人是否有年齡限制; 保證人資格為何?
  18. 貸款文件中所得清單及留學生入出國紀錄文件應如何辦理,留學生家屬可否代為申請?
  19. 留學生本人、保證人之工作為中、小學老師或軍人等職務,因其所得不需報稅,需檢附何種文件認定其家庭年收入?
  20. 有關留學生在學期間,應每年向本行繳交留學生成績單或註冊證明等在學證明及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該留學生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相關文件,需於每年幾月繳交且如何繳交?

 

Q1 留學貸款額度及分期撥貸方式為何?
A1
一、 修讀碩士學位者,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九十萬元,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第二年貸款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九十萬元,修讀碩士學位學制為一年以內完成者,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九十萬元。
二、 修讀博士學位者,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修讀博士學位者,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第二年貸款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第三年貸款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 留學生攻讀碩士時已貸有留學貸款且尚未結清,續攻讀博士時再申請留學貸款,兩者之總貸款金額最高仍以200萬元為限。碩、博士貸款,以各申請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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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留學貸款期限為何?寬限期為何?
A2
一、 修讀博士學位者,貸款期限最長十六年(含寬限期四年):所謂寬限期四年,指就學期間四年內,無需償還本金,此期間之利息,由教育部依留學生家庭收入情形,補貼全額或半額,第五年起至第十六年借款人自行負擔利息並償還貸款本金(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 修讀碩士學位者,貸款期限最長十年(含寬限期二年):所謂寬限期二年,指就學期間二年內,無須償還本金,此期間之利息,由教育部依留學生家庭收入情形,補貼全額或半額,第三年起至第十年借款人自行負擔利息並償還貸款本金(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三、 若留學生攻讀碩士時已貸有留學貸款且尚未結清,續攻讀博士時再申請留學貸款,兩者合計之貸款期限最長仍為十六年,寬限期最長仍為四年,並自第一次貸款撥款日起算。申請本貸款之留學生於寛限期屆滿,應依規定向本銀行攤還本息。但修畢碩士學位後繼續修讀博士學位者,於取得原保證人之同意,得向本銀行申請延長貸款期限及寛限期,最長得與修讀博士之貸款期限及寛限期相同,延後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其全額負擔。
四、 寬限期之起算係以第一次撥貸之撥款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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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申請留學貸款之資格?
A3

我國國民,於我國政府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且領有證明文件,出國全時修讀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學位,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1)留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已婚留學生及其配偶之家庭年收入在145萬元以下。(2)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兩人以上出國留學。留學生未在國內貸有教育部就學貸款;或曾貸有教育部就學貸款,而已還清者,或留學生已獲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期間尚未結束者不得申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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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申請留學貸款應檢附哪些文件?
A4
一、 我國政府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證書影本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
二、 留學生護照影本 。
三、 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班入學許可或已實際出國就讀之在學證明文件。但因欠缺財力證明而無法取得正式入學許可者,得以原則同意入學證明代之。該等文件為英文以外者,應由政府立案之翻譯社譯為中文。
四、 留學生、保證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五、 留學生已出國就讀,無法親自辦理本貸款者,應檢具公證人或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之授權書,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該留學生入出國紀錄等相關文件,委託國內之人代為辦理。
六、 稅捐機關出具之留學生最新全戶各類所得資料。
七、 受領公費期間已結束,經原核派機關核准自費在國外進修者,應檢附該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八、 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姐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者,應另檢附其他兄弟姐妹出國留學或入學許可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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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申請留學貸款所謂中低收入家庭標準為何?
A5

家庭年收入之標準係比照「國內高中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參考我國「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訂定。
家庭年收入為114萬元(含)以下者,於貸款寬限期間利息由政府全額補貼,寬限期屆滿後,借款人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家庭年收入逾114萬元至120萬元(含)者,於寬限期間貸款利息由政府半額補貼,另半額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並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按月繳付。寬限期屆滿後,借款人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家庭年收入逾新台幣120萬元至145萬元(含)以下者,於貸款寬限期間利息自行負擔,並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按月繳付。寬限期屆滿後,借款人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此部分貸款事後如有還款,應按比例沖償,不得僅沖自行負擔利息部分。
申請本貸款者,應至稅捐機關申請最新年度經稅捐機關核定之最新全戶各類所得資料(包括薪資、銀行利息、營利、股利等),據以認定是否符合申請標準(家庭年收入145萬元以下)。
所謂全戶各類所得資料,名稱為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留學生本人為單身者,為與父母合計之家庭年收入;留學生父母離婚者,為與負擔扶養義務者合計之家庭年收入;留學生父母皆歿者,為本人之年收入;留學生本人為已婚者,為與配偶合計之家庭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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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留學貸款的申請人為何及是否需要保證人?若留學生在國外可否委託國內之人代為申請?
A6

本貸款應由留學生本人提出申請,並應另覓配偶以外之一人為保證人。留學生已出國就讀,無法親自辦理本貸款者,應檢具公證人或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之授權書,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該留學生入出國紀錄等相關文件,委託國內之人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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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留學貸款的利率為何?
A7

利率之計算係依據郵匯局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4%浮動調整;寬限期滿,借款人負擔之加碼年率為+1.15%,而加碼幅度由教育部適時檢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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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所修讀之學校學位需較長時間,可否延長寬限期及還款期限?
A8

寬限期無法延長。惟留學生因修畢碩士學位後繼續修讀博士學位者,於取得原保證人之同意,得向本行申請延長貸款期限及寛限期,最長得與修讀博士之貸款期限及寛限期相同,延後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其全額負擔,或因無法於寬限期內完成學業者,得檢附證明文件並敘明理由,經本行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但此一延後之期間,其利息由其全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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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為何?何處可查詢國外大專院校參考名冊?
A9

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係指已列入教育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之大學校院,且符合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相關規定。若留學生就讀學校未列入該名冊或本行有疑義者,由教育部確認其資格。國外大學參考名冊可於教育部國際文教處網站查詢,網址為:
http://www.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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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留學貸款之利息及本金應該如何繳交及還款?
A10

依年金法計算留學貸款之利息及本金,按月繳交償還,存入本行開立之約定還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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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 留學貸款應於何時償還?如中途休學或退學應如何還款?休學後再復學可否續享本貸款之寬限期?
A11

留學貸款於寬限期屆滿後,留學生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存入本行開立之約定還款帳戶。留學生於寬限期屆滿前畢業、退學或休學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主動通知本行。寬限期自畢業、退學或休學生效之日起滿六個月屆滿,但最長不得超過原規定之寬限期。留學生如中途轉學,若所轉之學校,不在教育部所編參考名冊所列之國外大學校院內,則視同退學或休學,其處理方式與前項相同。留學生於寬限期屆滿前休學後再度復學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行申請,經核可後,得繼續享有本貸款之寬限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原規定之寬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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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 留學生返國後無法立即償還貸款,是否可申請暫緩攤還本息?
A12

留學生於本貸款寬限期屆滿開始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之日起,因其年收入未達碩、博士貸款合計每年應攤還本息之兩倍,且已結清逾期放款者,得提出切結書及相關收入證明文件並檢附稅捐稽徵機關開具之前一年度個人各類所得收入證明文件,向本行申請經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延後期間最長為一年,最多得申請三次;貸款期限不變。延後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其全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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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 逾期未還款者,會有什麼不良後果?
A13

留學生或保證人逾期未還款者,本行會對留學生及保証人就積欠之貸款及利息依法訴追求償,並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且開放金融機構查詢;這項紀錄將會影響留學生、保證人與銀行的往來關係,包括向銀行申請支票、信用卡、房屋貸款或信用貸款等,均將遭到拒絕;同時也會影響其日後在國、內外之就業或就學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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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 已先申請到留學貸款者,是否可以報考或申請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
A14

可以。但若留學生之貸款仍在寬限期內,自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之日起,停止其原貸款之政府利息補貼,受獎期間結束時仍在寬限期內者,由教育部通知本行恢復其利息補貼,原貸款本金仍可至寬限期屆滿起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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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 留學生所就讀之大學院校係屬在他國所設之分校,或跨國合作而僅由非原就讀學校頒發文憑,或攻讀遠距教學之學位,是否可申貸留學貸款?
A15

留學貸款係為協助學生赴國外修讀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博、碩士學位。留學生所就讀之大學院校如係他國所設立之分校,或所獲文憑係僅由留學國以外國家頒發,或攻讀遠距教學之學位,均不得申請本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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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 留學生可否以有條件式入學許可(conditional offer)申請本貸款?
A16

申請留學貸款時應檢附「原則同意入學證明文件」,意指無條件式入學證明或僅限需提供財力證明文件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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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7 借款人與保證人是否有年齡限制; 保證人資格為何?
A17
一、 本貸款應由留學生本人提出申請,並應另覓配偶以外之一人為保證人。。
二、 留學生/保證人應年滿二十歲以上,且留學生/保證人年齡加計借款期間不得超過七十五歲。
三、 留學生/保證人均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應具完全行為能力及無不良信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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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8 貸款文件中所得清單及留學生入出國紀錄文件應如何辦理,留學生家屬可否代為申請?
A18

所得清單可至全省稅捐機關或國稅局辦理;留學生入出國紀錄可至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之各地服務站申請,若留學生家屬代為申請需檢附留學生新式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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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9 留學生本人、父母或其配偶之工作為中、小學老師或軍人等職務,因其所得不需報稅,需檢附何種文件認定其家庭年收入?
A19

因上述人士所得無需報稅,應請其提供現職工作收入證明如:全年度薪轉存摺(或薪資單)或任職機關所開立去年全年度所得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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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0 有關留學生在學期間,應每年向本行繳交留學生成績單或註冊證明等在學證明,及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該留學生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相關文件,需於每年幾月繳交且如何繳交
A20

上述證明文件,借款人應於每年四月底及十月底前繳交至玉山銀行,或採掛號郵寄至台北市中正區永綏街5號10樓信貸徵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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