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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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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取得各縣市政府所核發之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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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建物:
建築改良物主要登記應含有住宅字樣,且謄本登記原因應為買賣,若為第一次登記,則必須提出買賣之證明文件(如經公證之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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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額度:
每戶最高金額220萬元,歡迎他行轉貸至本行享受優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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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期間:
最長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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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利率:
依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計年息0.042%計算(目前為年息2.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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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費用年百分率試算:
貸款金額:200萬元。
貸款期間:20年。
貸款利率:2.267%。
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0元。
總費用年百分率:2.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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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1) |
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貸款利率,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顧客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貸款產品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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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貸款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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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97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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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行保有徵提文件、專案內容變更及核貸與否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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