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UN BANK 關於玉山English VersionHome
服務據點聯絡我們常見問題菁英甄選網站導覽
網路銀行 個人金融 法人金融 財富管理 信用卡  
*
*
*
*
*
雙月刊文集 
預收款信託 魏明俊
    
字型大小:
因為信賴,所以託付, 透過預收款信託,經營者、消費者及信託業者三贏, 是建立交易安全,保障顧客權益的好機制。

  五年多前發生的知名健身中心歇業事件,曾經引起社會的廣大討論,在此之前,許多消費者或許都未曾想過,為了獲得商品或服務的折扣優惠,預先支付業者的會員費及預付款,會有無法兌現的一天。業者為了增加現金的周轉部位,或是為了降低籌資成本,於是採用向消費者收取會員費或預付金等方式,來籌措企業未來的營運資金。消費者給付業者預付金之作法,等於將未來尚未取得的商品或服務先行支付對價,如此一來,業者之經營風險便轉由消費者來承擔,一旦企業經營遇到困難時,消費者之預付金即無法獲得保障,上述健身中心歇業之事件即是值得警惕的案例之一。

履約保證的種類

  有鑑於類似企業經營不善之事件陸續發生,經濟部於2006年10月19日發佈行政命令(95.10.19經商字第09502428980號),公告「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首次對於發行禮券之業者所需負之履約保證責任,以行政命令明文定之。經濟部也於函令中明定,此一業者履約保證責任的規範,自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不僅為消費者的權益爭取到更多的保障,也為預收款信託業務建立了法源基礎。

  依經濟部的函令中規定,企業經營者需提供之履約保證服務,分為「預收款信託」、「金融機構履約保證」、「同業相互擔保」及「公會保證」等四大類,而目前金融機構之承作範圍,主要以前二類為主。「金融機構履約保證」對企業經營者而言,金融機構若能提供一定額度的履約保證,在資金的調度上較為靈活,業者只要提供相對的擔保品,或是以業者自身的信用作擔保,便可先將消費者的預收款進行運用。但對於金融機構而言,未來若發生業者違約的情形時,金融機構必須接受不特定消費者之求償,無法明確評估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失,反而承受了較高的信用風險,因此除非是具有優良品牌之業者,或是同屬金融集團之關係企業,否則金融機構承作履約保證的意願實屬有限。而在「預收款信託」方面,因法令規範業者必需將預收之款項全數交付信託,業者便無法擅用預收之款項,信託專戶內之資金也僅限於支付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或服務使用,而這也正是消費者先行預付款項之最終目的。所以對企業經營者、信託業者及消費者三方而言,採用信託的機制是較為公平的一項制度。

  另外就「同業相互擔保」保證而言,因業者彼此之間尚有業務競爭之考量,實務上難以為同業之競爭對手進行擔保,故目前採行此機制之業者中,多以同一集團旗下之企業為主,一旦發生連帶之經營風險時,整個集團企業之償債能力皆會同步下降,對消費者的實質保障有待商榷。而在「公會保證」的部份,因屬於同一產業的互保性質,尚存在未見之系統性風險,雖然部分產業公會承諾主管機關提供保證之機制,但至今採用公會保證之業者仍寥寥可數,故目前承作此二類之業者較為少見。



預收款信託架構與流程

  本篇之預收款信託業務,主要係以禮券信託為介紹,信託架構採用自益信託之方式,由業者擔任委託人及受益人,銀行擔任受託人之方式承作。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信託契約中亦明定受益人的權益歸屬如下:「若委託人未發生解散、破產宣告、遭撤銷或其他無法履行服務之情事者,受益人為委託人;若發生前述情事者,信託契約之受益權歸屬於持有該禮券且尚有未消費餘額之人。」

  當業者有發行禮券之需求時,除與本行簽訂信託契約之外,亦須會同指定之印刷廠商簽定三方印刷契約,同時向銀行及印刷廠商申請印製禮券,待禮券印製完成後,禮券將交付銀行保管,並將禮券上記載之編號登錄於銀行。在業者發行禮券之前,必須將與提領禮券面額相等之金額存入信託專戶中,方可進行禮券之提領並進行銷售。經此一流程控管後,在外流通之禮券始生信託效力。

  業者將禮券等值之金額交付信託之後,受益權屬業者所有,除非發生業者無法提供商品或服務之情事時,受益權才歸屬於消費者。但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受託於銀行之信託財產,用途皆僅限於投資於低風險的商品上。惟依據信託業法第31條的規定,信託業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即使將信託資金全數存放於定期存款,銀行依法不能提供信託財產保本之承諾,信託財產之投資盈虧仍須由業者自行承擔,故當信託財產的淨值低於禮券在外流通未兌現之餘額時,銀行可依信託契約之規定要求業者補足差額,以確保消費者的權益不因信託財產淨值之波動而受影響。



  對消費者而言,如何辨識禮券是否經發行業者進行履約保證,也是件重要的課題。若是採用「預收款信託」或「金融機構履約保證」之機制時,則必須符合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範,將信託或履約保證之期間記載於禮券上。以本行為例,若業者於本行承作預收款信託時,信託契約中即明定要求業者於禮券上記載「本禮券所收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玉山銀行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信託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之字樣,以供消費者辨識。其中表彰之信託或履約保證期間,係因考量實務上禮券之持有者可能發生遺失或毀損,為了避免過多之閒置資金無法有效運用,業者可依契約於一定期間後(至少一年),得自信託財產中領回未兌回之金額,或由金融機構解除保證之責任。此一期間與禮券使用期限不同,禮券之使用期限為定型化契約中明定不得記載之事項,雖然信託或履約保證之期間已屆滿,但消費者仍可向業者進行兌付,只是業者不再負履約保證之責任,消費者在購買禮券後,應儘可能在業者之履約保證期間內使用完畢,才不會影響自身之權益。

  而隨著資訊化的發展,愈來愈來的業者以發行電子儲值卡的方式取代實體之禮券,不僅降低了發行及印券成本,同時也為環保盡一份心力。業者在發行電子儲值卡的同時,亦同樣受前述經濟部函令之規範。在電子儲值卡日漸普及之後,不同產業之業者也規劃發行多用途支付功能之電子票證,一次整合消費者皮夾中各類儲值卡。為了因應市場趨勢,立法院於今年1月23日公佈「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預收款交付信託亦於該條例第19條中進行明文規定,提升了預收款信託業務的法律位階;金管會也於今年4月9日通過「電子票證儲存款項信託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更進一步針對信託契約之內容進行規範,主管機關對於預收款信託業務之重視程度可見一斑。

因為信賴 所以託付

  除了行政院消保會之規範外,其實任何關於先付費後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都是本行提供預收款信託的服務範圍,不動產的買賣價金信託即是另一項衍生的服務。相較於禮券之預收款金額而言,不動產之買賣價金動輒數百萬元甚至數千萬元,確保買賣價金的交易安全與流程管理,更是消費者所不能輕忽的。若能在不動產交易的過程中,將原先要提前支付給賣方的價金交付信託,待產權移轉完畢、買賣雙方點交完成後再將價金支付予賣方,對於交易的雙方才能有足夠的保障。預售屋的交易過程亦是如此。預售屋的交屋期間相對較長,在消費者尚未取得不動產的產權之前,就必須先按工程進度支付建商款項,消費者可能長期面臨建商將預收款挪為他用之風險,此時若將預售屋之款項交付信託,就可以保障款項之專款專用。目前本行於承作預售屋信託時,會與專業之建築經理公司合作,共同進行資金流程之控管與工程進度的查驗。消費者在選購預售屋時,也應將建商是否承作信託作為考量之一,才能增加購屋的保障。

  信託之原文即為TRUST,因為信賴,所以託付。本行所提供的預收款信託服務,即是以顧客為出發點,在顧客的消費行為中,擔任善良管理人的角色。透過信託的架構,建立顧客安全的交易機制,保障顧客消費的權益,正是本行推廣預收款信託的宗旨。信賴玉山,所以選擇玉山,本行將持續與各產業之知名企業進行合作,結合同樣以顧客服務為導向之企業,共同建立預收款信託之機制,並致力於提升服務品質,一起為提供顧客更優質的服務而努力。
(作者積極熱忱,熟稔稅務與信託業務,本行信託部專員)

回上一頁